Q:綜合所得稅教育特別扣除額本人可否報扣除?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配偶或自己在學校念書,是否能夠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根據規定,這項特別扣除額,指的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並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列報扣除。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每人最高可扣除25,000元。
也就是說,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必要是有「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算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子女以外扶養親屬,具學生身分,還是沒辦法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扣除。
Q:個人藉由成立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增資安排,稀釋持有母公司之股權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稅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個案調查案件,查獲個人股東藉由成立投資公司參與增資安排,將原應分配予個人之股利轉移至投資公司,不當規避個人原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1,896萬元,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歸課補徵所漏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1,375萬元,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5月判決確定。
該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投資所得適用稅率高低之不同,將高稅率者應獲配之股利、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移轉為低稅率者所有,或將不計入課稅之股利或盈餘,移轉為應計入課稅之股利或盈餘,俾利用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稅額,甚或退還等,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
張君兄妹3人均為甲公司創設股東,持有甲公司大量股權,因公司經營有成,累積鉅額盈餘。渠等乃於91年10月間成立乙、丙2家投資公司(資本額均為100萬元),並參與甲公司現金增資認購股權3,770萬元及4,930萬元,其資金來源,係由股東張君兄妹3人分別代墊(帳列股東往來),嗣投資公司92至95年獲配甲公司之鉅額現金股利再陸續償還3人代墊之借款,而乙、丙2家投資公司自91年設立迄今,除認購甲公司股權及獲配股息外,均無其他營業活動。因乙、丙公司獲配甲公司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僅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張君兄妹3人因此規避高額個人綜合所得稅,減損政府稅收。
本案張君兄妹3人出資供其投資公司價購甲公司股票,以達稀釋股權目的,將原屬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轉移至投資公司,以減輕其應納之稅負,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歸課補徵張君兄妹3人綜合所得稅計1,896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1,375萬元。張君等3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5月判決確定。
Q:高所得買投資保單要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0.25 10:32 am
投資型保單確定免徵遺產稅後,並非所有保單都享有免稅保障。國稅局動用實質課稅原則,經濟狀況良好者的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將與高齡或重病投保者歸為同類,不適用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免稅優惠。
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對高所得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採取從嚴課稅作法,獲行政法院認同,投資人要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取免稅優惠,恐怕並不容易。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有一宗案例,甲在94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六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的兒子乙。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甲97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40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甲的繼承人乙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遺產總額高達5,600餘萬元,家庭富裕。國稅局認為,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即使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甲的配偶及子女也不會因其死亡而有失去經濟來源之虞,認定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但依其投保的時程,以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的目的明確。
國稅局因此將甲君所投保的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由於甲的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已盡申報揭露責任,未另予處罰。這宗課稅案件經繼承人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財政部指出,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立法意旨,是指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為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並非鼓勵一般人以投保方式規避遺產稅。
Q:海外所得申報掌握八大心法
【經濟日報╱詹誠一】
從 99年1月1日起我國需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人,應將全年申報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超過綜合所得稅稅額,則應補繳此稅額之差額,此即為海外所得納入基本稅額之稅負負擔,而有海外所得納稅人應有那些應注意事項呢?
一、除在大陸地區的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在香港、澳門地區或外國所得均屬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申報。如有設戶籍在國內之外派國外人員之薪資、酬勞等。
二、個人常在國內及國外匯入及匯出款項者,或由境外公司匯入個人帳戶,且匯入款項後有大量提取現金情形,很容易成為查稅的對象,因應之道是保留這些款項是98年12月31日前,即已擁有海外存款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匯入款項之資金來源,如海外借款或投資收回等。
三、 經常被媒體報導之人,包括藝人、球星、運動員、收藏家拍賣收藏品及外國上市公司之董監事或大股東等知名人士,很容易在報章雜誌被獲知或公開資訊取得海外所得資料,而成為查稅對象者。
四、有大額透過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透過保險公司買賣投資型保單或經投審會核備對外投資者,應保存原始投資成本資料或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或淨值資料。若匯入資金屬投資收回,應備妥減資、清算或98年底前之分配盈餘會議記錄及銀行記錄等。
五、有雙重國籍或在我國境內一年內未居住滿183天之人,但仍在我國設有戶籍者,按最近的國稅局的查核認定及行政法院的判決觀察,只要在我國有設立戶籍者就被認定為居住者,是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的。
六、外籍員工在我國境內一年內住滿183天,除申報綜合所得稅外,有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基本稅額。
七、與我國有簽定租稅協定國家,如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等18國,透過這個管道,就有課稅資料交換的協議,被查到海外所得的機會比較高。
八、更要提醒納稅人的是,海外所得若在當地國外已有繳納當地的所得稅,如股利、財產交易、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等所得稅負,是可以檢具繳納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代表機構簽證後,有限額的來扣抵稅額,千萬別忘這個權利,縱使申報時尚未取得簽證,申報後取得也可以辦理更正申報扣抵。
除了以上海外所得併入基本稅額課稅注意事項外,在申報基本稅額最易疏忽的可能是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的股票交易所得,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尤其是成本認定,納稅人應保存收付款記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等文件供核,如同海外所得般,保存完整的憑證及記錄,確保在稽徵機關查核過程中能不被補稅甚且受處罰,才是正道。
Q:捧股利賺退稅,把握最後一年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在台灣兩稅合一制度下,營所稅降到17%,公司可以享受減稅的好處,不過對於投資人來說,可抵減的稅額將會變少。
會計師指出,今年是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最後一年,因為公司可扣抵稅額變少,替大股東節稅的誘因又變高,雙重影響下,投資人若想要左手捧股利、右手賺退稅,最好把握今年的最後機會。
上市櫃公司在宣布除權除息日時,也會一併公布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比率,過去傳統產業因為享受的投資抵減較少,適用的營所稅率較高,相對高科技股而言,股東可以扣抵的稅額較多,是投資人參與除權息的好選擇。不過,隨著營所稅調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繳的營所稅變少,可扣抵比率變低,股東要繳的綜所稅就會變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公司繳納25%營所稅時,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為33.3%,只要綜所稅率適用6%、13%、21%的投資人,除了分得股利外,還可以獲得退稅。但是營所稅若降至17%,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也會調降至20.5%,可退稅的人數就會變少,因此,股東參與除權息的誘因也會變低。
「今年是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最後一年」,許祺昌認為,明年開始,那些賺取股利之外,還追求退稅好處、偏好買進公司高可扣抵稅額股票的投資人,可能就不會像過往這麼有興趣參加除權息,因為退稅效果變低。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羅森指出,營所稅率25%時,雖然公司不分配盈餘要加徵10%,公司的總稅負才32.5%(25%+75%×未分配盈餘加徵10%),跟大股東獲得股利要課40%相比,盈餘留在公司不分配還是比較節稅。更何況現在營所稅一口氣降到17%,公司不分配盈餘的總稅負只剩25.3%,對大股東節稅更有利。
許祺昌也說,就算大股東缺錢,也不一定希望公司直接分配股利,因為直接賣股票籌錢,屬於不用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營所稅降低,可能會影響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新聞辭典》股東可扣抵稅額
民國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分配股利給股東時,投資人可依公司開出的股利憑單上,記載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抵減當年度股東個人應納的綜合所得稅。若股利憑單所載的可扣抵稅額,若抵應納稅額外還有剩餘,股東還可進一步享有退稅的好處。即使股東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個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加總,達不到繳納標準,但如持有股利憑單,仍可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不用繳稅還可退還可扣抵稅額。
Q:假外資回台投資,當心稅更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日表示,兩岸薪資水平已趨近相同,加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降稅效應,都是吸引台商回台投資的誘因。不過,有些台商盤算外國股東的身分較節稅,欲利用國外法人回台投資,未來可能有被當作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負的風險,反而導致整體稅負更高。
近期大陸薪資不斷調升,有助政府爭取台商回流。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組主持會計師蔡松棋指出,目前外勞基本工資為1萬7,280元,雇主聘僱外國人還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但外勞的工資內含膳宿費用,外勞必須按月自薪水中,扣除膳宿費用攤還給雇主。
蔡松棋說,由於政府各部會協商透過外勞薪資內含膳宿費用採彈性上、下限的方式,提高外勞膳宿費用,達到降低業者聘僱外勞薪資成本的目的,現在一般越勞、泰勞每月的膳宿費約扣抵2,500元,未來還有調高的空間。若能與外勞來源國完成協商,經過微調膳宿費用後,台灣和大陸勞工的薪資水平已趨近相同。
蔡松棋認為,兩岸勞工薪資水平已趨近相同,緊接著若能順利簽訂兩岸經濟協議(ECFA),貨品可互免關稅,台灣產品的競爭力可以提升,加上台灣營所稅已降至17%,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為25%,台灣稅率比中國更低,顯然台灣的租稅環境具有競爭力,有助吸引具有高附加價值的產業回台投資。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則點出,台灣營所稅降到17%後,會出現外國股東在台灣的股利所得,比本國股東稅負還要低的情況。因為台灣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對台灣的個人股東而言,雖然公司繳過的稅可拿來給個人股東抵繳,但最高稅率仍是40%,但外國的個人股東或法人股東,將股利從台灣匯出去也只要再扣繳20%,整體稅負低於本國個人股東。
張芷表示,在節稅誘因下,未來台灣人有可能改變投資管道,利用國外法人或國外個人的身分,回台灣投資。不過,即使透過國外法人回台灣投資,未來國外法人若將所得再分配回國內個人的身上,就會變成要課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有這筆海外所得,反而要再被課20%,到最後總稅負飆高到46.88%,比當初直接在台灣投資的40%稅率還高,是值得注意的稅務風險。
Q:結匯逾50萬 將列管查稅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1.10
個人結匯金額超過新台幣50萬元,中央銀行一律列冊交由五區國稅局進行查稅,包括個人投資雙元貨幣等投資收益或匯兌收入、贈與財物給海外親友,及以個人名義代企業支付進口貨款等,都會被列管調查。
國稅局官員昨天說,在98年1月23日遺產及贈與稅率自最高50%大降為單一稅率10%後,國稅局調查個人結匯案件的重心,已移轉以漏報海外投資收益及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案件為主。
北區國稅局局長吳自心提醒民眾,若結匯目的是投資,雖然海外所得並不課徵一般所得稅;但國外所得總額超過100萬元者,仍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納稅人如有海外投資收益,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漏報。漏報企業所得稅的案件反而居多。
北區國稅局指出,過去遺贈稅率高達50%,國人會利用結匯方式,將國內的資產結匯給海外親友代管,企圖分散或隱匿國內的高額資產,被查獲的案件以補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居多;但在遺贈稅率大降為10%之後,國稅局發現,納稅人結匯的避稅目的已經改變,
Q:投資海外課稅 五族群小心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2009/09/30
海外所得課稅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明年上路,銀行業者歸納,科技新貴、外派人員、未上市櫃股票大股東或投資人、長期小額投資的中產階級及同時規劃高額二代保單的民眾等五大族群受影響最大。
這類投資人若投資海外基金,應提前規劃降低繳稅負擔根據最低稅負規定,未來若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全數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另據國稅局資料,海外所得須於最低稅負制課稅僅對幾千名高所得人士有影響,對中低所得、一般受薪者沒有影響。
銀行主管提醒,很多上班族都以為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淨額計算有600萬元扣除額,覺得自己不會被課到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這種想法其實不完全正確,民眾最好還是先自行試算。
計算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時,海外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員工分紅配股大於面額金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等均為基本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加項」,換言之,如果收入來源有上述項目,就應提高警覺,相關收入金額愈高,愈要提前試算。
銀行主管說,科技新貴的工作最誘人之處在高額的員工分紅配股,而基金又是科技新貴最常使用的理財工具,這兩者都可能將科技新貴導入適用最低稅負制。
以某IC設計公司年薪100萬元的員工為例,若當年度公司再分紅配股十張,且可於當年度處分,收盤價為510元,則其分紅配股的基本所得稅額為500萬元,假設當年度該員工又贖回一筆基金,獲利148萬元,則其基本所得稅額為148萬元,基本稅額29.6萬元,高於依綜所稅繳交的一般稅額10.13萬元,兩者取其高者繳稅,則該員工就得繳29.6萬元稅金。
外派人員同樣會有高額境外薪資所得的問題;至於未上櫃大股東因為可能出售大額績優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而有豐厚獲利,也可能觸及最低稅負制課稅門檻。
至於習慣透過定期定額投資的中產階級,若投資一定時日且海外基金績效不錯,一次整筆贖回時,因海外基金報酬也屬於海外所得的,要加入所得淨額計算基本稅額,還是有可能被課稅。
現代父母流行的「二代保單」(即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受益人),銀行主管提醒,「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未來可能發生單年度大額保險給付」超過600萬元扣除額的情況,可將要保人與受益人填寫同一人,降低保險給付繳稅負擔。
Q:查醫生逃漏稅 國稅局有新招
更新日期:2010/11/23 03:10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22)日表示,透過勾稽地方印花稅收情況,核對出醫院負責人所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出現明顯短漏,納稅人一旦遭查獲,不只補稅還會罰0.2~0.5倍罰鍰。
查核醫師執行業務所得已有新方法,國稅局表示,主要是針對醫院負責人所申報的綜所稅中,有關執行業務所得的部分,透過當地稅捐單位所提供的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可以稽核出醫師是否有漏報所得,一旦查獲就會要求補稅,並處以罰鍰,由於證據相當充分,因此如果打行政訴訟,國稅局勝率則相當高。
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君為醫院負責人,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自行申報醫院執行業務所得,可是國稅局從稅捐處查出該醫院95年度申報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查獲甲君短報醫務收入,經核算短報所得金額後,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甲君就裁處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最後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敗訴,甲君總計95年度需補稅外加利息共160萬元,罰鍰66萬元。
Q:國外給付所得 未必都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0/07/29
個人取得國外給付的佣金收入,未必都是海外所得享有免稅。財政部強調,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取自國外的所得亦屬中華民國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查獲,有民眾在台灣以電話聯絡並促成大陸及德國二家公司的商業交易,取得大陸公司給付的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海外所得,未辦理結算申報,每年約短漏報10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納稅人甲在國內以電話聯繫等方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其所熟識的大陸企業A公司銷售貨品給德國B公司,並收受大陸A 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財政部透過掌握甲的OBU帳戶發現,每月均有一筆固定的海外所得匯入,查獲甲漏報海外佣金所得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收入是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甲是在國內提供仲介服務,其勞務提供地在國內,甲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由於佣金給付公司在大陸,大陸A公司亦未開立佣金扣繳憑單給甲,不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領取的各項所得誠實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據稅法的規定,漏報無扣繳憑單的所得除需補徵綜合所得稅外,還要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所得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Q:醫師收入 來源不明也要稅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2010/11/27 11:38
個案實例
稽徵機關追查一宗疑似逃稅案件,發現某人資金匯入林太太的帳戶,進而發現林太太的帳戶有8,000萬元進出,單日金額少則15萬元,高則285萬元。經過賦稅署約談林太太說明資金來源,由於林太太的先生為開業醫師,這些匯入金額遭認定為林先生的醫師執行業務所得,要求補稅加罰1,037萬元。為何來源不明的存款,可以被課徵所得稅?
個案解析
國稅局於92年曾派員到林醫師診所「站崗」推算收入,經與林醫師協談同意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收入4,659萬元。
但是,林太太在當年度的帳戶進帳金額卻被查出將近8,000萬元,林太太接受賦稅署約談時,承認該診所的收入大多收取現金,並存入其本人及林醫師所有的銀行帳戶,因診所會計作業疏失,少報收入3,203萬元。因此,推算林醫師的醫師收入為7,862萬元。
但是,林醫師反駁林太太並非該診所之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論述無權代表該診所說明;而且林太太於遭約談時距事實行為發生時間已有四年,在無輔助資料下,豈有能力憑記憶逐筆認定何筆現金存入係屬診所收入,而台北市國稅局未查證,不可引為課稅依據。最後,林醫師申請行政救濟,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健保外業務 稅額不同
林醫師主張92年度的全年門診天數為301天,若要賺到國稅局認定的7,862萬元,必須每天賺26萬元。
若依據「台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所訂有關掛號費、診察費及藥材費最高標準,每一病患約為1,170元,則一天要看病人223人,如何可能?假設一個病患看診花費10分鐘,賺1,170元,若要每天賺26萬,也要一天看37小時,如何可能?更何況,92年發生SARS事件,其於最嚴重之4至5月,幾乎無人看診,林醫師反駁台北市國稅局未善盡調查之責即濫行核課。但是,國稅局認為林醫師從事健保給付範圍以外的美容豐胸業務,此等業務獲利豐厚。而且林醫師無法舉反證說明為何存款來源非屬執業收入。最後,法官認定美容醫學獲利極高,服務內容及服務報償難以單純看診比擬,判決國稅局認定核稅與日常經驗法則無違。
節稅空間大 不須觸法
美容減肥醫師所得,成本費用扣除標準為40%,林醫師主張若要以執行業務收入推計執行業務所得,美容醫學歸類為醫學中之外科,自應比照外科費用率45%為推計,為何台北市國稅局只准林醫師以內科(兒科)40% 費用率的標準推計?亦有違誤。
但,法官判定:「林醫師乃是兼營兒科及美容科業務,無法單依林醫師之請求,直接以外科費用率認列費用,否則違反核實及量能課稅之精神。」依據所得稅規定,診所開業醫師的執行業務所得有很大的節稅空間。
貼心叮嚀/規劃投資理財 比逃稅賺更多
開業醫師的所得扣除額已經很高(78%),不須再逃稅。雖然非健保項目扣除額僅有40~45%,但是,減肥美容業務的高收入扣稅後,仍屬豐厚,無須再逃稅。
醫師所得扣除綜所稅後,稅後所得去投資股票、基金或不動產,就開始享受財富所得低稅及免稅優惠。醫師不要把精力浪費在執行業務所得的逃稅規劃,應該盡早從事投資理財,享受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優惠。
當醫師的執行業務所得逃稅不成時,千萬不要再利用假捐贈逃稅。非現金捐贈的逃稅案件很容易被抓,除補稅罰款,還會被判刑,醫師要小心!
存款的利息所得扣繳憑單是最好的查稅追蹤工具,再加上台灣負利率情況,做定存是不智的。
不須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國稅局都能匡復社會正義,課稅比判刑更能滿足人民追求正義的滿足感。
Q:國資金調度 當心稅事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2011/01/01
個案實例
陳老闆在大陸廈門經營木材業,國稅局查獲廈門公司匯款到陳老闆帳戶,依據法令,國稅局將該筆匯款計入陳老闆的境內營利所得。陳老闆申請複查說明款項都是資金調度,廈門公司只有虧損沒有盈餘可分配。因此,國稅局改以認定廈門公司對陳老闆有贈與行為,仍然補稅加罰。為何台商與大陸公司的資金調度會產生所得稅?公司對個人匯款為何是贈與行為,卻課徵所得稅(5-40%)?卻不是贈與稅(10%)?
個案解析
國稅局藉由銀行匯出入匯款單而發現廈門公司將資金匯入陳老闆帳戶,三年來累計約新台幣778萬元,國稅局認為這是公司分配盈餘給獨資股東(陳老闆),而中華民國的境內居住者取得大陸的營利所得,仍屬境內所得。
因此,陳老闆應申報個人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要求補繳所得稅130萬元並加罰鍰。當遭查獲漏報時,還要加罰鍰。
陳老闆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說明陳老闆考量大陸匯款限制,將資金匯進大陸容易,但匯出難(有稅),因此陳老闆僅在廈門公司保留最少資金運作。而美國某一W公司先借款給陳老闆,陳老闆以此資金再增資廈門公司。廈門公司再匯款給陳老闆,陳老闆再還款美國W公司。
資金融通 要慎選方法
結果,陳老闆說詞讓國稅局取消廈門分配盈餘給陳老闆的認定,變更為廈門公司無償為陳老闆承擔債務,認定為贈與行為。由於,法人贈與自然人不課徵贈與稅,應課徵受贈人的所得稅。所以,陳老闆的複查說明沒有為自己解除課稅困擾,只是營利所得改為其他所得,仍是受課所得稅,白忙一場!
本案最奇特之處,依通常經驗法則,公司與負責人間之資金融通,應屬資金融通,其適用法令應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更何況,陳老闆主張廈門公司有虧損,增資都來不及,如何有能力贈與股東?
又依據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所釋,「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的財產,故其行為非屬贈與,應免報繳贈與稅。」陳老闆主張反面解釋應該也是不計入贈與。
但國稅局認定本案廈門公司為一獨立的法人,並非獨資的商號,該公司將部分貨款供陳老闆償還其個人債務使用,也未提示陳老闆對公司的明確還款事證供核,因此,款項屬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認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必須計入陳老闆的綜合所得申報。
沒報稅 核課期七年
貼心叮嚀
‧大陸所得屬於境內所得,法源依據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如果台商的台灣所得不高,但是大陸所得仍要申報台灣綜所稅,應該誠實申報。台商若不申報台灣的綜所稅,追稅期間更長。
Q:間接投資大陸股利要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09/28
個人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稅負要加重了。財政部指出,明(99)年元月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時,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需視為海外所得,合計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均應報繳最低稅負。
財政部並明確規定,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內含大陸地區已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不得用來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但個人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大陸,由第三地公司配發來自大陸投資收益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第三地已納所得稅,則可抵扣在台應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海外所得將在明年納入最低稅負所得稅課稅,個人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包括海外薪資、股利、財產交易、利息或證券交易等所得,總額逾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獲配來自大陸地區的股利所得,過去被視為是「海外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間接投資大陸的獲利長期享有免稅優惠。
不過,財政部指出,在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所有的海外所得都要併計申報,個人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股利,也需納入報稅。
財政部強調,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早已需要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明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後,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仍只需要辦理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報繳最低稅負。
相較長期被視為是海外所得的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股利,明年起總額一旦超過了100萬元,依法就要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並規定,大陸地區配發給第三地公司的股利,已經扣繳大陸地區所得稅,未來再由第三地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因屬於間接投資性質,無法據以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僅限直接扣抵,因此只有第三地公司分配股利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其股利所扣繳稅款才能扣抵基本稅額,但不含大陸地區已扣繳稅額。
Q:吸引外人投資 扣繳率大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07/29
為鼓勵包括大陸在內的外籍人士及機構,參與國內資本及金融市場投資,財部大幅調降外人投資金融商品利息及股利所得的扣繳稅率。非居住者取得短期票券等利息稅率降為15%;大陸地區人民無論有無獲准投資,在台獲配股利均律按20%課稅。
財政部並明令,最新扣繳稅率一律自明(99)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已修改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簡化並調降目前各類所得的扣繳稅率,其中以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外國非居住者在台投資稅負,降稅幅度最為明顯。
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短期票券、不動產或金融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商品及債券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收入,均改按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則全數採合併申報。
新正後的規定,促使個人投資短期票券的利息稅率自20%下降為10%,但金融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稅負則自6%上升為10%。附條件交易及結構型商品目前採取合併申報,視個人收入高低課徵6%到40%不等稅率,99年起則一律按10%稅率分離課稅。
非居住者(即在台無住所或一課稅年度在台停留間未逾183天者)的金融商品稅負,財政部基於吸引外人投資理由,也在此次將扣繳率自20%調降為15%。由於非居住者免向我國政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率即為其最終稅負。
依據調整後的扣繳率,非居住者只有在投資不動產及金融證券化商品稅負自6%上升為15%,其餘投資商品稅負均下降。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投資獲配的股利,目前若屬未經申請投資許可者,扣繳稅率均在25%以上。以大陸地區非居住之個人為例,若未依規定申請許可,獲配在台股利要按30%稅率課稅,新辦法修正後已降為20%。
財政部強調,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投資獲配的股利,將不再視有無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獲得許可區分不同的扣繳稅率,其股利所得稅負自99年起均降為20%。另外,配合企業營所稅率明年起降為20%,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的扣繳率也同步自25%降為20%。
Q: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說明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99年12月22日經財政部修正公布,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前揭財政部修訂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內容,係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者,其扣繳率為5%。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三、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合自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最低課稅級距稅率由6%降為5%外,及減少綜合所得稅之退稅件數及金額,降低稽徵及依從成本。就減少退稅件數及金額部分,係考量全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戶近75%之案件係以薪資所得為主,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屬無須繳稅或僅適用最低課稅級距稅率之案件,可能因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年終獎金)超過免扣繳標準(99年度為33,333元)須辦理扣繳而產生退稅,故修訂提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起扣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100年1月31日甲公司給付納稅義務人趙大(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終獎金,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該年終獎金為70,000元,因已超過68,501元(10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故應扣繳稅額3,500元(70,000元×5%)。
二、若該年終獎金為60,000元,因未達68,501元,免予扣繳。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以辦理正確之扣繳。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Q:所得逾600萬 要報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1.30 02:20 am
高所得者申報個人最低稅負的門檻條件,因累計消費者物價漲幅未達10%,明(100)年凡是海內外應稅及免稅所得達600萬元以上者,即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這項標準已經維持六年不變。
財政部近日將公告民國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額度。因物價累計漲幅未達法定調整標準,各項標準均與99年度相同。
民國100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者,可免辦理最低稅負申報並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個人的基本所得稅額在600萬元以下者,亦同。
反之,100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需按10%徵收率計算最低稅負所得稅;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則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括六大類: 申報戶的綜合所得淨額、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的扣除額、公司員工分紅配股的時價與面額差額部分、以及海外所得。
其中,保險死亡給付100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及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扣除額及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Q:股權移轉逃稅 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 2011/01/22
個案實例
洪董事長經營事業有成,業務蒸蒸日上,安排A公司接受輔導上市。為了節省股利所得稅,以及將來調節股價方便,洪董事長又成立三家投資公司作為A公司之法人股東。
但是,國稅局認為這三家控股公司屬於違法逃稅行為,補稅加罰912萬元。上市櫃公司多以投資公司為法人股東,規劃多層控股架構比比皆是,為何唯獨洪董事長的規劃不合法?
個案解析
當公司配股配息給自然人股東時,股東必須申報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許多所得稅繳稅大戶都是因為巨額股利所造成。
因此,個人先將持股移轉到投資公司名下,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公司獲配股配息,不需課徵營所稅,而配股扣除公司費用後再計入盈餘,但金額已經縮減。當投資公司分配盈餘給股東時,個人綜所稅負已經不高,造成節稅效果。
本案中,洪董事長的規劃架構主體並無問題,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規劃敗筆有五,分析如下:
1.洪董事長將所持有A公司的股權,部分移轉予B公司,總價1億5,769萬元,而B公司並未付款給洪董事長,國稅局發現僅形式上的移轉並非實質買賣行為,認定為虛偽安排。
沒有付款 不叫買賣
2.B公司取得洪董事長的A公司股票後,又轉讓A公司股權給C公司,總價4,892萬元。B公司另轉讓A公司股權給D公司,總價5,565萬元。但是,C、D二家公司皆未付款給B公司,而C、D二家公司貸記股東往來(洪董事長)沖轉應付B公司股款。國稅局認為C公司及D公司與洪董事長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科目不符,B對C、D的股權移轉並無實際資金支付行為。
3.受讓的B公司、C公司及D公司資本額僅數百萬元,購買股款的價額高達數千萬元至億元以上,該三家公司顯欠缺資金能力,且股權交割過戶前,均未支付任何股款,有違商業交易常規。
4.洪董事長同時是B、C、D三家投資公司的負責人,而三家投資公司91年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除買賣A公司股票外並無其他商業活動。
B公司雖有投資不動產,市價在3,280萬元至8,300萬元,惟該公司資本額僅500萬元,國稅局認定該公司顯無此購買不動產的資金,亦非公司正常投資行為,顯見B公司等並非以「投資」為營業目的而存在。
節稅不成 得不償失
5.洪董事長家族成員於A公司持股比率具有主導股東會決議影響力,而且數人擔任董事職務,具有公司決策權。
先於A公司股東會決議授權由董事會決定股利發放基準日,再於決定基準日前先行成立由家族控制之B公司,並將家族股權移轉給B公司後,再決定除權及除息基準日。
全盤宏觀視之,則是利用股權移轉,將應稅股利所得轉化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認定為股權虛偽安排。
最終,法院判定洪董事長違法逃漏稅,觸犯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金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又洪董事長的蓄意逃稅規劃,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罰鍰214萬元。
Q:海外所得課稅 五大類躲不掉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02.23 03:13 am
今年5月報稅,民眾去年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就要申報最低稅負。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副總經理陳惠鈴昨天說,只要經常匯款到國外、或是擁有海外資產曾登上媒體版面等,都是容易被查稅的「高危險族群」,一定要誠實申報。
財稅官員表示,個人結匯金額只要超過台幣50萬元,中央銀行將一律列冊交給全台5區國稅局查稅,像是個人投資雙元貨幣等投資收益或匯兌收入、贈與財產給海外親友等,都會被列管調查。
陳惠鈴指出,今年首度開徵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有民眾認為國稅局掌握不到海外所得,因此有賭賭看的心態;不過,如果你有大筆海外資產,或是所得,又符合以下5種條件,就會成為被國稅局查到稅的高風險族群,不要因小失大。
陳惠鈴說,一是經常匯款到國外的人,原因很簡單,因為國稅局可以從央行提供的結匯資料,掌握民眾的資金進出情況。
此外,近來許多台商回台上市,不過,有的台商早期進行海外投資,可能不是經由合法管道出去,國稅局掌握不到;但是,如果這些台商在海外投資的公司掛牌,只要持股轉讓或是獲配股利,國稅局可輕易從公開資訊掌握這些人的海外所得。
至於過去曾經被國稅局調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民眾,而且其中還有海外資產,由於已經是「列管戶」,被追查海外所得的風險也很高。陳惠鈴也提醒,擁有海外資產的知名人士、而且還登上媒體版面,也得小心被國稅局鎖定
國稅局官員提醒,要申報最低稅負的項目有6大類,包括:綜合所得淨額、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險給付、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的時價與面額差額部分、以及海外所得;合計若超過600萬元,要繳納20%的最低稅負。
Q:股東轉讓股權 須申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03.07 08:50 am
汐止方小姐問:股東轉讓股權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明定財產交易所得,如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價款之餘額為所得額。該所說明,79年度起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惟如公司未發行股票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於年度中轉讓,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如有疑問,歡迎來電0800-000321詢問。
Q:所得性質改「薪資」明年醫師要多繳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03/20
今年開始,醫師的所得性質將統統改為薪資所得,報繳所得稅時只能扣除十萬四千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目前採駐診拆帳方式列報的醫師,報稅時可扣除二成的必要費用,等於「賺愈多扣愈多」,稅也就繳得愈少;但新制上路後,不管賺多少都只能扣十萬四千元,明年五月得多掏一些錢繳稅。
財政部上周邀集衛生署、國稅局等官員開會,商討如何認定醫師的所得性質,會後達成初步共識。由於衛生署認定醫院和醫師只有雇傭關係,賦稅署根據衛生署的看法,將要求目前以駐診拆帳的執行業務所得報稅的醫師,今年起統統改為薪資所得,預計今年起實施,但「不溯及既往」。
國稅局官員表示,目前有不少私立醫院或診所,主張和醫師的關係是駐診拆帳,開扣繳憑單給醫師時,把醫師的所得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根據賦稅署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醫師可扣除所得百分之廿的費用。未來改為薪資所得後,只能扣除十萬四千元的薪資扣除額。由於扣除的額度大減,淨所得跟著增加,醫師要繳的稅「差很大」,所得愈高的醫師衝擊愈大。
官員舉例,不考慮其他扣除額的情況下,年所得五百萬元的醫師,今年報稅時可扣除二成、一百萬元(五百萬X廿%)的費用,只有四百萬元要報稅,適用稅率百分之卅,要繳一百廿萬元的稅。不過,明年報稅只能扣除十萬四千元,高達四百八十九萬六千元要報稅,稅率跳到百分之四十,所得稅暴增為一百九十五萬八千四百元,前後相比得多繳七十五萬八千四百元的稅。
國稅局對是否溯及既往原有不同意見,但顧及現行費用標準和解釋令都有駐診拆帳規定,對過去採用駐診拆帳報稅的醫師補稅,恐將引發反彈,也有適法性爭議,最後決議不溯及既往。還在核課期內的案件,如果適用條件不符合規定,國稅局仍可要求補稅。
Q:保單給付若無法舉證境外保單 稅很大
【工商時報 第C3版 范姜群閔/台北報導】 2009-11-26
境外投資所得課稅即將上路,不要以為只有海外基金受影響,以往被視為地下保單的境外保單,也可能受到衝擊。會計師提醒,民眾所投保的境外保單,一旦有保險給付金額產生時,假設無法舉證確實是保險給付的話,很有可能被全數列入境外投資所得,加上沒辦法證明成本金額,最多可能會被課20%的稅。
過去許多高資產族群購買境外保單,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所謂「境外保單」,簡單來說,就是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就在市面上販售的保單,這種保單多半是由外國保險公司設計,但這些外國保險公司並未在台灣設立據點,也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不適用國內遺產稅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也就成為以往高資產族群規避40%高遺產稅的工具之一。
不過,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許祺昌提醒,在境外投資所得課稅上路後,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很有可能會被定義成「無法證明成本的海外投資所得」,最多可能會被課20%的稅。
根據財政部公告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第18項說明,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依照不動產、有價證券或其餘財產的不同按實際成交價格12%到20%,計算所得額。
許祺昌舉例,假設張爸爸買了一張境外保單,受益人是張爸爸的兒子,張爸爸往生後,他的兒子獲得保險公司所支付的保險給付3,000萬元,萬一張爸爸的兒子無法列舉此筆金額確實是保險給付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定義為海外投資所得,加上又無法證明其成本,這筆保險給付未來被課20%的稅,在實務上並非不可能。
許祺昌說,就算張爸爸的兒子可以舉證且此一舉證也被稅務機關承認是保險給付,按照現行法令,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則受制於最低稅負制3,000萬元的規定,也會被課遺產稅。
此外,壽險業者提醒,境外保單由於並不合法,民眾如購買境外保單發生任何的糾紛或爭議,皆不屬於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說,境外保單並沒有保障。
Q:省稅大作戰 請準備這些
【聯合理財網/林靖珠 整理】 2011/03/28 15:44
親愛的納稅人,報稅前請再次確認是否已經備齊以下的文件:
1.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扣繳憑單
2.費用憑證正本單據:保險費、健保費、自用住宅購屋利息支出證明等
3.同一戶申報的受扶養親屬身份證明文件
a.身分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b.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c.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d.非屬免稅所得者的適當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全民健保繳費收據等
4.報稅憑證: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
所得憑證》
所得憑證類別 |
所得種類 |
代號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薪資所得 |
50 |
利息所得 |
5A、5B |
執行業務所得 |
9A、9B |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
51、51L |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
91 |
退職所得 |
93 |
其他所得 |
92 |
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
信託所得 |
5A |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
營利所得 |
54M |
股利憑單 |
54C |
年度結算書 |
54 |
買賣文件及資金證明文件 |
財產交易所得 |
76 |
費用憑證》
扣除額項目 |
費用憑證種類 |
列舉扣除額 |
捐贈 |
對教育、文化、公益團體、政府、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競選經費、私校的各項捐贈收據正本 |
保費 |
人身保險費 |
勞保、國保及其他人身保險費收據正本 |
全民健保費 |
保險費繳納證明書 |
醫藥及生育費 |
醫療收據正本 |
災害損失 |
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利息支出單據正本 |
房屋租金支出 |
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影本、自住的證明文件 |
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所得憑單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相同)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利息所得扣繳憑單(所得憑單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相同)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Q:美籍華人大陸工作 省稅有方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2/24
現今為地球村的世代,不論是求學或是工作,皆有可能飛往世界各地,然而在異地工作,除了人生地不熟外,常常也因面臨異國稅務問題,不知如何解決。盧威森(化名)是一位小留學生,在台灣唸完中學後,就隻身來美國就讀寄宿學校,由於天生資優加上後天努力,不出幾年就拿到哈佛MBA學位,並順利進入人人稱羨的華爾街工作。
十幾年下來,盧威森參與過各類型衍生性金融產品的設計,年薪也從數十萬美元變成數百萬美元,再加上進出股市剛巧碰上牛市,短短數年居然創造了上億美元財富。沒想到遭逢金融風暴後,財富來得快去得也快,美國失業率瞬間增加到10%以上,還好他在大陸的同學全力相挺,在同學的引介下,盧威森在大陸上海一家大型創業投資公司找到了副總裁的工作。但盧威森早已取得美國公民身分,現在他到大陸工作,在當地需要繳交哪些個人稅負呢?有沒有節稅方式?
外籍人員在大陸工作的納稅義務,主要是考慮身分到底是「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居民負有全面納稅義務,非居民只有部分納稅義務。在大陸境內若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大陸境內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的人,就是「非居民納稅人」。
雖然盧威森是外籍人員,但從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視大陸境內來源的所得。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大陸境內使用、轉讓大陸境內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大陸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從大陸境內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大陸境內,都視同為來源於大陸境內所得,必須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外籍人員到大陸工作,還是有一些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可享受。舉例來說,盧威森可有很多暫時不用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例如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的合理開支部分;或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都是外籍人員應可充分規劃的免稅所得。
至於在大陸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在大陸境內居住時間不同,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也會有所不同。假設外籍人員是在一家美國公司駐上海的辦事處工作,一年累計在大陸工作80日,其在華期間的工資薪金由美國公司支付,不是由上海辦事處負擔;若該辦事處有營業收入且按實徵收企業所得稅,那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不用在大陸繳稅。不過,若該辦事處沒有營業收入又沒繳企業所得稅,或雖有營業收入但帳證不齊全,被大陸稅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則盧威森的收入視同由該辦事處負擔,應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大陸的外籍人員,通常工作情況比較複雜,有的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有的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務、有的是一般員工,還有高層管理人員,也不乏所得源於大陸境內但在境外支付者。盧威森的個案只是針對個別重點的稅務事項簡述,但實際上在大陸的稅負要怎麼繳納比較有利,還是得多與熟悉大陸稅務法規的顧問或其他人士保持良好的互動,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Q:海外所的節稅 應妥善規劃
【經濟日報╱詹誠一】 2009/09/17
台灣與大陸地區經貿日益開放,過去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較不重視的兩岸租稅問題,隨著個人海外所得以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可能成為未來關注的焦點;雖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實際上真正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申報併同課稅者,到底有多少?想必未誠實申報者多。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租金等,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若非重大經濟犯罪產生或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提供,稽徵機關沒有一項能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要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尤其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或許認為能被掌握者稀,而大多忽略;但如今已時空換移,兩岸關係解凍,什麼時候會來個提供資料互為查稅也說不定,因此變成不得不重視之課題。
其實一般法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因有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例如,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分配的股利所得,或提供大陸地區公司專利權、技術服務,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等,若在大陸地區匯出時已繳納扣繳稅款20%,申報時齊備在當地繳稅的證明文件,這些扣繳稅款是可抵繳臺灣地區所得稅款的,祇是抵繳金額需計算限額,在99年1月1日以後,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也降為20%時,其差別也就不大了。
但就個人而言,因為大陸地區的扣繳稅率與臺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差距較大,申報後的在台灣的累進稅率可達40%,需補繳的稅款也就相對可觀,所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就不能心存僥倖,既然財政部已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信誓旦旦說要實施,甚者對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想當然爾也會利用各種資訊及技術來查稅課徵,特別要注意的是,在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內外間資金的流動原由,例如,匯入匯出款項原因是什麼?是否為應課稅的所得?會被歸類為何種所得?一般中小企業主及個人,通常會忽略這些細節,而常成為查稅的目標,因此,匯出入款項的當事人,可能要有保存相當證明文件接受調查的準備,以防稽徵機關在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前,就已先掌握查稅資料,自己卻無防備之力。
最後要提醒的是,查稅是永遠存在的,在國內稅源漸為枯竭下,稽徵機關努力尋找稅源,漸漸將課稅往海外擴展,雖一時還看不出查稅技術的突破,但也不能就此而輕視,為免成為查稅的目標,應多向專家請教合法的節稅管道,以為因應。
Q:新加坡輕稅 吸引富人轉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5.16 12:01 pm
輕稅國家近期頻向台灣高所得者招手。近日在聯電董座曹興誠入籍新加坡後,也傳出有不少企業界名人轉籍新加坡。財稅官員表示,新加坡是全球知名的輕稅國家,股利、資本利得與海外所得均不課稅,加上綜所稅率只有台灣的一半,確屬「富人的租稅天堂」。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2012年將再度調降個人所得稅率,有助爭取更多海外富豪前往。目前星國採六級累進課徵稅率,稅率最高20%,2012年將細分八級稅率,最低級距維持免稅,最高稅率為20%不變,但增加一級18%的稅率,且17%以下每一級距稅率均調降至少一個百分點。
財政部指出,新加坡是永久中立國,並以服務業立國,加上自由港特性,政治安定與輕稅特色,確實引起高所得族群極大興趣。不過,財政部強調,台灣近年也逐漸朝向輕稅方向改革稅制,目前台灣公司所得稅率即與新加坡相同,都是17%;不過,個人所得稅率台灣則高達40%。
在企業部分,與新加坡洽簽租稅協定國家約達50國,但是台灣僅有20個。新加坡與台灣、中國大陸都各自簽有互免所得稅協定。在台灣仍未完成與大陸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議時,新加坡的居住者及法人,如果到大陸投資產生獲利,稅負亦相對較輕,沒有重複課稅問題。
據了解,近期不只曹興誠擁有新加坡國籍,國內有部分企業家也一樣入了新加坡籍,特別是新加坡在2008年2月宣布廢除對遺產課徵遺產稅,並公開表示將成為亞洲甚至全球財富管理中心之後,即吸引包括一波中國大陸、台灣等富豪改歸新加坡籍。
台灣與新加坡均不對海外所得課稅,但台灣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自去(99)年開始納入最低稅負,總額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全年應稅加免稅所得達600萬元門檻者,要辦理最低稅負申報,稅率20%。
新加坡不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也提供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免稅優惠。財稅官員表示,在新加坡從事投資,稅負極低。
Q:除權息節稅 停看聽
【經濟日報╱文/張文秀】 2011/05/21
個案實例
王大吉為退休族,其子王浩瀚是新竹科學園區研發主管。父子二人投資理財屬性均偏好投資上市櫃股票,王父屬保守穩健型,喜好投資傳產股,其子則喜好投資高科技股。
個案解析
每年股東會過後,就進入除權、除息之旺季,投資人均十分關切自身所投資之股票是否發放豐厚股利?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在什麼日子?是否應參加除權息?
投資資料分析
王大吉持有甲乙紡織公司股票10萬股,現金股利每股2元,稅額扣抵比率為25%,未含配息前淨所得為20萬元。
王浩瀚持有AB科技公司股票,同樣是10萬股,現金股利同樣每股2元。他的稅額扣抵比率為8%,未含配息前淨所得為230萬元。
評估是否除權息
在節稅規劃上,需考量個人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高低及稅額扣抵比率等因素。以王大吉及其子案例,如參加除權息稅負影響,分析說明如下:
參加除權息增(減)稅負=(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綜所稅邊際稅率-可扣抵稅額
◆王大吉稅負影響計算如下:(100,000×2+100,000×2×25%)×5%-100,000×2×25% =12,500-50,000 =-37,500元
◆王浩瀚稅負影響計算如下:(100,000×2+100,000×2×8%)×30%(註)-100,000×2 ×8% =64,800-16,000 =48,800元
由以上計算分析:
1.王大吉若參加除權息,稅負將減少 37,500元。
主因:王大吉所得淨額適用稅率5%,參加除權息後領取之股利總額,僅須繳納5%綜所稅,而股利之稅額扣抵比率達25% 。因此,參加除權息淨稅負減少。
2.王浩瀚若參加除權息,稅負將增加 48,800元。
主因:王浩瀚所得淨額適用稅率30%,參加除權息後領取之股利總額,須按30%稅率繳納綜所稅,而股利之稅額扣抵比率僅8%。因此,參加除權息淨稅負增加。
(註):適用邊際稅率 30%未含配息前淨所得+股利總額=2,300,000+216,000 =2,516,000(適用第四級課稅級距2,260,001~4,230,000,邊際稅率30%)
結論
投資人是否參加除權息,除節稅考量外,另外要考量投資標的公司經營績效及其產業前景是否轉佳。如該公司經營績效良好,產業前景佳,將會推升除權息後股價,回到除權息前的股價 (即「填權/息」),賺取之股票差價大於節稅效果時,則亦須列入考量。
什麼是兩稅合一?
我國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還須繳綜合所得稅,因此,有重複課稅的現象,為消除此一現象,乃有兩稅合一制之產生,將公司階段繳納之所得稅,由股東繳納綜所稅中退還。
我國兩稅合一制是從87年開始實施,在兩稅合一制下,營利事業必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可由公司的個人股東,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公司的個人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加上可扣抵稅額,即為股利總額,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可扣抵稅額」可扣抵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有餘,還可獲得退稅。
金融小辭典
除權
公司採發放股票方式分配盈餘,稱為股票股利,又稱為無償配股。
除權基準日後交易之股票,須將股票股利自股價中扣除,謂之「除權」。股票股利1元時,除權後股價=前一日收盤股價/ (1+10%),10%係以股票股利1元除以面額10元而得。
除息
除息公司採發放現金方式分配盈餘,稱為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後交易之股票,須將現金股利自股價中扣除,謂之「除息」。 現金股利1元時,除息後股價=前一日收盤股價-現金股利1元。
Q:列報食物捐贈列舉扣除額補稅案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正值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民眾以捐贈實物申報列舉扣除額時,請注意應以該實物實際取得的成本列報,千萬不要因高報該捐贈物品的價值,而遭到國稅局補稅甚至處罰。
該局表示,依列報實物捐贈案例,除土地外,還有納骨塔、未上市櫃股票、綠美化工程、教學軟體、毒品試劑及少數民族服飾等。經該局查核發現,以虛偽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遭到補稅的案件,97年度有137件、補稅金額達2億3,850萬元;98年度有119件、補稅金額達1億7,960萬元;99年度有54件、補稅金額達8,439萬元。
該局特就申報捐贈實物經查明不實之查核實例3則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某公立國中開立之捐贈感謝函,列舉捐贈扣除額金額7百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君透過仲介人招攬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而該國中係以該公司的帳面淨資產價值計算之股票淨額開立捐贈感謝函,但甲君無法提供支付價款證明,經移請檢調單位偵查終結並以緩起訴處分,查得甲君實際購買該股票之金額僅有190萬元,且該未上市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並積欠鉅額稅款,該國中無受贈實益,退回受贈股票並通知甲君取回,全額否准認列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A公司開立之二聯式發票及某市政府的感謝函列報捐贈扣除額100萬元。經查為乙君透過仲介人招攬向A公司購買5座納骨塔位捐給某市政府,惟查核A公司帳冊資料,發現A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幫助他人逃漏稅,經移送檢調單位偵查,併同查獲其他8名納稅義務人以相同手法逃漏稅捐,否准認列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額,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
三、納稅義務人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B景觀公司開立之發票及某縣立學校的感謝函列報捐贈扣除額600萬元,經查為丙君透過仲介人招攬,由B公司前往學校施作綠美化工程,但是查核B公司的帳冊,發現丙君實際繳款金額僅為發票金額的25%即150萬元,而且B公司也以150萬元前往學校施作綠美化工程,經移請檢調單位偵查終結並以緩起訴處分,丙君虛列捐贈列扣除額450萬元,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
Q:孽息他益股票信託節稅 難了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1/07/04
稅捐機關最近盯上股票信託業務,發函要求銀行受理客戶辦理「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時,若已知該公司配息,就必須先課所得稅,不能再以稅負較低方式課贈與稅,此舉等於封鎖股票信託節稅管道,將衝擊信託業務。
由於稅捐機關還要求補稅,這項新規定讓銀行急著跳腳,銀行信託部最近接獲不少客戶詢問及抱怨電話,部分銀行的股票信託業務甚至已暫停。
信託業者昨(3)日表示,這種「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大都是將孳息部分,以子女為受益人,是不少公司大股東最愛的理財工具,不但可以節稅,還可以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
因為孳息部分給子女必須課贈與稅,但信託期間可能三到五年,在簽訂信託契約時不知道未來配息,因此財政部規定,按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課稅。
現在郵局1年定存利率才1.27%,公司只要配發股票股利1元,1股面額10元的股票配股1元,報酬率等於是10%,比郵局1年期利率高出許多。
最近幾年,不少大股東紛紛透過股票信託節稅,有些大股東甚至已知道今年可配發多少股息紅利,報酬率超過郵局1年期定存後,趕快辦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信託契約也只有幾個月。
稅捐機關發現這種現象後,日前發函要求金融機構,若這類來辦理信託的股東既已知配息,就應依實際所得課稅。
信託業者表示,依財政部新的規定,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知悉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不應再按郵局1年定存利率核課贈與稅,必須先併入股東的所得課綜所稅,等到將來真正移轉給子女時再課贈與稅。尤其現在贈與稅稅率一律降到10%,綜所稅累進稅最高達40%,不僅是稅額計算有差別,稅率也差很大。
信託業者表示,原本大股東辦理孳息他益信託的用意,就是要避免股息要併入所得課稅,適用更高的稅負,所以會透過孳息他益信託,並依較低的收益率(郵局1年定存)課贈與稅。
Q:孽息他益信託避稅 有逃生門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7.06 03:00 am
針對大股東在確定當年度股利配發情形後,訂定短期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的避稅契約,財政部同意給「逃生門」,只要是在孳息尚未交付前,撤銷信託贈與契約者,即不再補課贈與稅。
由於國稅局近年發現,部分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訊息後,即大用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的方式,將高額配股轉給子女受益,達到分散所得(大股東的個人所得),與移轉財產給子女的避稅目的。
財政部因此在今年5月發布課稅解釋,要求稅捐機關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就事先已確知當年度股利配發狀況,且事後才簽訂短期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從重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
依財部最新規定,委託人(通常是持股龐大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者,在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孳息歸屬委託人的所得,在所得發生年度,課徵委託人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孳息給受益人,再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此一課稅規定發布後,對採取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的大股東形成衝擊,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同意如果大股東在訂定信託契約後,因此必須繳納高額稅款,只要在孳息尚未交付給受益人之前,終止或撤銷信託契約,即可免被補課贈與稅,但仍要繳納孳息部分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實質課稅原則僅針對部分在信託契約訂定前,已確知當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的案件,如屬常態性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仍照原規定課稅,並無任何影響。
財部對部分股票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按實價課稅,主要是認為其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已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情形相同,不應按信託契約估算不確定孳息的計算方式,核算贈與稅。
Q:屋被課奢侈稅 所得稅跟漲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6/13
出售持有二年內的非自用不動產,除了要按實價課徵10%到15%不等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外,財政部也將全面鎖定這類交易案,並要求其房屋交易所得須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足額所得稅。
奢侈稅6月1日開徵,財政部全面鎖定奢侈稅課徵案,進一步按市價追蹤出售者的所得稅。此舉代表凡被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賣家,將喪失按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權利,售屋所得稅將會倍增。
財政部已要求國稅局全面列管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交易案件,並在其交易次年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稅時,追蹤出售獲利有無按實價報繳所得稅;未按實價繳稅者,均須查明出售成本,改按實價課稅。
舉例來說,甲在99年7月1日以5,000萬元買進位於台北市一棟非自用不動產A(房屋評定現值為500萬元),100年6月30日以6,000萬元出售,因為持有A未滿一年,甲要按出售價6,000萬元的15%,繳交900萬元奢侈稅。
甲在101年5月申報出售A的房屋交易所得稅時,須再按實際售價6,000萬元,減除買進成本5,000萬元,若甲無法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售價,假設房地比各為50%,1,000萬元中有500萬元是售屋所得。
假設甲除售屋所得500萬元外,還有薪資等其他所得200萬元,合計全年總所得為700萬元,按40%稅率計算,甲要繳280 萬元所得稅,其中售屋所得稅為200萬元。
財政部指出,在無買進及賣出的不動產市價資料前,納稅人可自行選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繳交售屋所得稅,稅捐機關不得拒絕,但在奢侈稅開徵後,政府掌握售屋市價,只要再取得包括金融機構貸款資料,或上一手賣家的出售價,即可取得售屋者完整買賣資金紀錄,按市價課徵所得稅已無困難。
以甲為例,在無買賣市價紀錄前,出售的A不動產房屋評定現值500萬元,按北市財交所得額比率37%,換算售屋所得僅185萬元,同樣與甲年薪200萬元併計,總所得385萬元按30%稅率計算,屬於售屋部分的所得稅即降為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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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計算方式重大變革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進一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稅率由20%調降為17%,財政部於99年7月23日發布台財稅第09904092170號令,明確規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亦即以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課稅所得額(第59欄)依下列公式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P=第59欄):
一、若P<=120,000者;T(結算應納稅額)=0;暫繳稅額=0。
二、若120,000< P <=181,818者;T=(P-120,000)/2;暫繳稅額=T/2。
三、若P>181,818者;T=P*17%;暫繳稅額=T/2。
Q: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99年3月12日以前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如在99年3月12日以後,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Q: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否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Q:營利事業所得稅自99年度起適用新稅率17%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今年5月結算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起徵額及稅率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徵營所稅。若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5%,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超過10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5%。
惟99年5月18日新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所稅起徵額調高為12萬元、稅率降低為17%,自99年度施行(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營所稅)。調降營所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7%,以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並且考量課稅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時,將產生稅負遽增之情形,調高起徵額12萬元並維持現行但書規定。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Q: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之人事費用,應歸屬於海外各子公司,不得列為台灣母公司之費用
臺灣母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有關長期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仍應由被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之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轄內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消費性積體電路(IC)設計,應用產品從玩具禮品、遊戲到電腦周邊與小家電產品,產品銷售予兩岸三地之客戶,其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上海關係企業員工相關薪資支出、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合計920餘萬元,經核與其業務無關,否准認列。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海外子公司雖係由母公司所投資設立,然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母公司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
Q: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應如何計算其當年度所得額?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將前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上述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上述要點。
Q:主題公司另行設立無實際營業之商號以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捕獲外除補稅外尚需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訂定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此一規定原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惟經有心業者利用,藉此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致失其立法美意。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從事電鍍加工之甲企業社營業稅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之加值率極高,換言之幾乎無進貨情形,帳上非但無固定資產等生產設備,亦無僱用員工,而數年來每年申報營業收入均恰為2,900餘萬元,即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乃派員至其設籍營業地址實地勘查,現場為住家並無營業跡象;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企業社與經營相同營業項目的A公司之間為關係企業, A 公司係借用員工名義另行設立甲企業社,由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與甲企業社使用,且甲企業社耗用的原物料亦由A公司以其名義代為採購。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分析,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與甲企業社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及勞務,經輔導A公司補開立銷貨發票1千餘萬元;另A公司受甲企業社委託代為採購原物料,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甲企業社,致短漏報銷售額2千餘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而甲企業社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2千餘萬元,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另南區國稅局發現,A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所列報之投資設備抵減稅額,其中借與甲企業社使用的設備申請抵減稅額1百餘萬元,按製造業購置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所以A公司嗣經該局依法追補稅額。
Q: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納稅方式新變革
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98年度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亦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沒有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Q: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其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可加回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已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營利事業如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及分配現金股利時,因屬盈餘分配,其原已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得以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如係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者,因非屬盈餘分配,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則不可加回,以免嗣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發生超額分配情事。
Q: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於提起行政訴訟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之法律依據
日期 2010/11/22
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於提起行政訴訟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之法律依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其對稽徵機關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而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行政法院無命稽徵機關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而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之權限與法律依據。
本局並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淨利虧損新臺幣(下同)178萬餘元,經本局初查以其成本無法勾稽查核,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886萬餘元及應補稅額228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猶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未就營業成本無法勾稽具體指摘,即逕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於法未合,且在行政救濟過程之中,如能補提相關帳冊,應准予查核云云,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推計核定所得額之相關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於行政機關所進行之行政救濟程序(訴願)終結前,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者,原稽徵機關依上開法令即應予受理,否則各該決定即屬違背法令;當事人如對訴願決定所維持之推計核定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就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而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對於稽徵機關推計核定所得額程序之合法性既不生影響,納稅義務人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之法律依據,行政法院自無命稽徵機關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而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之權限與法律依據之意旨;甲公司於復查或訴願程序,經通知均未能提示完整之帳簿文據供核,該局乃以同業標準核算營業淨利……甲公司於訴訟中縱另行提出會計帳冊,請求重新審查核定;參照前揭說明,甲公司於訴訟中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之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復查或訴願時,即應及時提供帳證供查核,以免因未盡協力義務,致遭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所得額之不利處分。
Q: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違章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局特別針對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蒐集彙整了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
茲將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表列如下:
表格一: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
科目 |
違 章 或 疏 失 型 態 |
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 |
1. 不動產仲介業者接受個人委託辦理仲介不動產案件買賣收取仲介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2. 營利事業透過宅配銷貨予一般消費者、小店戶或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3. 旅館業者提供短時休息服務,因多數以收取現金為主,將收取之現金存入股東個人銀行存款帳戶,藉此漏報營業收入。
4. 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配偶、子女或會計員工等個人金融機構往來外圍帳戶支存貨款,並藉此短漏報銷售額,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5.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6. 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7. 營利事業誤將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8. 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9. 短報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通報之海關出口、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10. 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
營業成本 |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惟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存貨帳中記載退貨入庫之紀錄,致期末存貨少計而虛列當年度營業成本。 |
營業費用 |
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
薪資費用 |
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
呆帳損失 |
1. 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
2. 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2年。 |
投資損失 |
1. 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倘無減資、清算等證明者,不予核認;另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倘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剔投資損失。
2. 營利事業進行國外投資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7款規定,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投資損失準備,若自提撥年度起5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或自提撥起5年內充抵各年度實際發生之投資損失後仍有餘額,應將提列數或餘額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處理。 |
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分攤異常 |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致虛增免稅所得、短報應稅所得。 |
取具無交易事實之進項憑證 |
營利事業以低價透過他人取得量販店業者或百貨公司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換開成三聯式統一發票後入帳,經查得其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係由不同消費者以信用卡方式付款,顯見無交易事實,涉有虛列成本、費用或取具不實憑證之情事。 |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
營利事業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提示研究發展計畫書與報告或紀錄等證明文件,如該支出係就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再交由客戶確認後量產,係量產前之準備工作,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
未分配盈餘計算錯誤 |
營利事業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致短報未分配盈餘,或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文章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業務,不論採淨、總額列帳,關係所得額應依法誠實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型態,不論採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或採進銷貨處理,應依法誠實入帳並保存相關交易、外匯收付款、提單、佣金等帳證及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買貨物,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國內營利事業與國外公司及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其帳載方式得採進銷貨處理;另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前揭貿易型態,營利事業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查核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A公司列報佣金收入200餘萬元,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未經我國報關而直接由日本出口之進銷差額約300餘萬元。經深入查核,因A公司給付境外交易之佣金支出未能提示足資證明仲介事實文件,亦未能提示相關交易、外匯收付款、提單等帳證及證明文件,經改為以進銷貨處理後,調增銷貨收入2億餘元,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調增銷貨收入部分之營業淨利2,000餘萬元,補徵稅額達5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三角貿易交易型態,不論採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或採進銷貨處理,其相關交易資料應完整保存,俾供稽徵機關查核,避免因未能舉證事實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Q:經濟 兩岸查稅 企業因應之道(上)
2010.09.22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8日頒佈「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針對關聯企業交易、受控外國公司、資本弱化及一般反避稅制定管理規範,內容涵括目前國際反避稅之主要觀念,可說是跨國企業避稅安排興盛下,中國稅局所做出積極回應。其後亦陸續發佈59號文、601號文與698號文等,目的皆在使反避稅制度得以細部落實,以遏止外國企業藉由租稅協定濫用及企業重組(境內╱外)進行避稅規劃。我國政府於反避稅制度的建立上也漸趨積極,除已實施移轉訂價法規外,目前亦思考引入資本弱化管理及強化一般反避稅條款(實質重於形式),以賦予稽徵機關打擊跨國企業避稅安排之法源。
兩岸政府於反避稅稽查上的共識,使台商長期以來採用投資與交易模式,極有可能遭到中國與台灣稅局的查稅風險,若不及早進行妥善規劃,在目前尚未簽署兩岸租稅協定情形下,台商在兩岸重複納稅的機會有之,避免重複課稅的機制闕如,屆時若遭大金額補稅,勢將嚴重衝擊台商的獲利及企業形象。
針對目前兩岸稅務查核趨勢,先舉以下兩則常見案例供做參考:
若干台灣公司遭台灣國稅局進行移轉訂價調查,相關台灣公司透過租稅天堂間接投資大陸,並委託大陸子公司進行代工。台灣稅局已開始重視大陸子公司無償使用台灣母公司專利技術而進行自產自銷的情形,並要求一定合理利潤回歸台灣,同時也關切境外公司之獲利情況,勸導廠商勿將鉅額利潤留置於無經濟實質的控股公司,以免遭稅局進行深入查核。
若干台灣科技公司於中國銷售產品多年,相關公司一直未在中國設置銷售據點,而是經由非關係人經銷商進行當地產品銷售,因此其產品銷售利潤並未在大陸繳稅。然該等公司經常派遣台灣員工出差大陸從事各項活動,可能引發中國稅局認定其在中國之活動已構成常設機構,而將相關銷售利潤視為大陸來源所得,並據以設算追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以上案例雖屬個案性質,但不可諱言,有相似稅務問題及風險的台商所在多有。為妥善管理跨國投資的稅務風險,投資架構或營運模式的調整可能無法避免,若待大規模查稅、補稅潮來臨,始思因應之道,勢將緩不濟急,故建議台商應針對現有營運狀況進行稅務健檢,先行釐清風險所在,以利後續因應對策之擬定。面對當前的反避稅查核,兩岸稅務檢查應關注的重點包括:
1. 兩岸交易留置利潤於中間境外公司之情形
2. 大陸子公司是否無償使用台灣母公司的無形資產
3. 大陸子公司功能風險定位是否影響當地租稅優惠的適用
4. 台灣母公司在中國常設機構風險的檢視
5. 中國子公司在台灣常設機構風險的檢視,以及中國於租稅協定適用上的潛在問題。
(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最後更新:2010年10月22日
Q:經濟 兩岸查稅 企業因應之道(下)
2010.09.24
台灣廠商於確認潛在風險後,應進階思考因應對策,以消弭或降低暨有的稅務風險。依兩岸目前稅務環境及稅局稽查實務來看,台商宜積極採行以下措施:
台商若透過境外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進行間接交易,並將利潤留置免稅天堂以規避稅負,則須重新檢視及調整交易模式,避免再將利潤(或毛利)蓄積於無經濟實質的紙上公司。對於境外公司歷年來累積之未分配盈餘,應從移轉訂價及實質課稅的角度,評估利潤劃歸境外公司之適當性與適法性。雖然促產升級條例落日後,營運總部租稅優惠不再,海外被投資公司盈餘匯回台灣已無免稅機會,但為避免兩岸查稅下對境外公司利潤歸屬權的競爭,台商宜針對該利潤究屬台灣或大陸加以分析,並評估將利潤匯回台灣的適當時機。
大陸子公司多為台灣母公司提供代工製造服務,也有當地直接接單生產出貨情形。由於產品核心技術多由台灣母公司研發,大陸子公司若使用該技術於母公司委託生產以外之營業活動(如自行接單銷售),即應按合理基礎計算並支付台灣母公司權利金,將無形資產創造價值適當回歸研發成果的所有者,以符合移轉訂價的精神。
此外,台灣稅局審查台灣母公司列報研發投抵時,要求公司將研發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時,應取得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報酬,以符合相關審查辦法之規定,故無償提供研發成果與大陸子公司使用,除了移轉訂價上的風險,也會造成一般營所稅查核時研發投抵的否准。
對於在大陸無設置營運據點(子公司或分公司),然經常派遣員工至大陸出差的台商,應分析員工在大陸從事各項活動是否已構成大陸稅法下常設機構的定義,並設法量化潛在稅負影響。根據風險及稅負影響程度不同,台商應適當改變暨有交易模式(如避免在中國內地簽約、交貨),或於大陸正式成立子(分)公司以符合當地公司法及稅法的規範,以降低或徹底解決常設機構的稅務風險。某些台商之大陸子公司亦有在台灣物流中心備貨銷售情形,以就近滿足台灣客戶需求,可做為外銷他國的發貨據點。台商應完整檢視大陸子公司在台灣營業活動,是否已超出單純的儲存、運送,以及是否有台灣境內交貨行為,評估大陸子公司在台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風險,並釐清風險確認下於台灣營所稅及營業稅方面之遵循規定。
台商多透過中間控股公司投資中國,且為降低盈餘匯出中國的扣繳稅款,控股公司之多設置在與中國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如新加坡)或地區(如香港)。面對大陸稅局對適用租稅協定「受益所有人」的限制,僅具導管(conduit)功能的控股公司可能無法適用租稅協定下的優惠待遇。以香港控股公司為例,台商應思考有無機會增加香港公司的營運功能,如變轉為地區性總部以提供集團企業管理支援服務,或擔任銷售及採購中心的職能,一方面針對香港低稅率的租稅環境進行營運調整,二方面使香港公司得以符合國稅函【2009】601號文下「受益所有人」之認定條件。但台商仍應考量維持控股公司實質營運可能增加的成本,若其遠高於預估的節稅效果,則改以台灣母公司直接控股,以取得大陸子公司股利扣繳稅款於申報台灣營所稅時,列報海外扣抵稅額的機會,可能也是另一個組織調整的思考方向。
企業跨國界租稅規劃的盛行,使各國稅務機關揭起反避稅的大旗,積極針對國際間的避稅安排進行調查與防杜,兩岸稅局亦不自外於這股潮流,逐步加強涉外租稅案件的稽查力道,此從兩岸稅局皆重視移轉訂價查核,並新增或提議各項反避稅制度上即可見端倪。面對台灣與大陸租稅環境的改變,台商於兩岸貿易時應更加留心各項稅務法規,並適時調整營運及組織運作,始能符合法規遵循的基本要求,並進而達到稅務成本控管的積極目標。
(作者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最後更新 2010年10月22日
Q:三角貿易 搭ECFA早收便車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2011.05.24 04:49 am
國內出口商有福了。依據兩岸最新協商成果,兩岸經濟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即日起將接納「三角貿易」,不論出口商或貿易商訂單來自海內外,只要是台灣製造,就可搭上早收便車。
經濟部昨(23)日指出,ECFA早收清單上路近半年,國內不少業者反映,台灣廠商與大陸貿易往來長年慣用「三角貿易」型態比率很高,如果持續排除三角貿易交易型態可適用ECFA早收優惠關稅,將犧牲不少台灣廠商權益。
一般說來,只要出口地與實際接單地點不同,就表示三角貿易發生了,實務上常見國內廠商在海外接單,但卻下單到台灣,再由台灣出口。此外,由國內貿易商接單,卻轉交國內其他製造商生產再出口,在過去也很容易被大陸排除適用ECFA。
經濟部官員表示,兩岸近日透過經合會旗下海關小組協商後,我方成功爭取三角貿易型態也可適用ECFA早收優惠關稅,由此也將為台灣廠商創造更多貿易商機。經濟部預估,在開放三角貿易可適用ECFA後,我早收商機可再成長一成。
依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今年第一季大陸自台灣進口總額,約為295.4億美元,其中,陸方給予我方早收清單內貨品進口額約為49.2億美元,已適用優惠關稅者的減免關稅金額,約是1,944.5萬美元。
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表示,國內出口企業中,約有一半出口商會採用三角貿易,主要是於國際貿易分工需求以及企業內部的稅務規劃。他認為,這項大利多,將有助國內企業爭取更多海外訂單到台灣來。
他解釋,在進出口實務上,也常發生大陸企業向歐美企業採購,但歐美企業的訂單卻是下到台灣來,再由台灣企業出口到大陸,未來這一類貿易也可適用ECFA早收清單後,將實質提升台灣企業的接單能力。
經濟部官員昨天也提醒,即日起,有意申請ECFA產證以適用ECFA早收優惠的業者,雖不再如過去,需提交出口報關單,但大陸海關仍會詳細比對產證上涉及的貨物、品項、價格,是否與企業實際出口情況吻合。
Q:公司借用個人名義購買土地建屋出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借用個人名義購買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實質課稅原則,仍需回歸公司所得,予以補稅及處罰。該局指出,租稅法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實質,而非囿於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甲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及買賣業務,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合建分售之建物出售收入1.5億元,而該筆建物之土地登記為甲公司負責人之母A君,經查A君係於建物起造前數月取得該筆土地,其購買該筆土地之資金,先由A君向銀行借款1.8億元支付,隨即由甲公司向同一家銀行借款相同金額償還A君該筆借款,甲公司雖辯稱代A君償還銀行借款係屬借貸關係,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93至96年度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並無甲公司所稱A君向其借款之記載。
因此,前開資金顯係甲公司利用A君之名義,以公司資金取得上述土地並建屋出售,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土地合建分售收入3.6億元回歸甲公司之收入,計算相關漏報之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額7百餘萬元外並處罰鍰3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切勿濫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藉由資金安排,將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轉至個人,規避租稅負擔,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漏稅處罰。
Q:同一股東設立一大一小營利事業規避稅捐,小心補罰上身,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所訂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此一規定原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惟經有心業者利用,藉此規避稅捐,致失其立法美意。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一從事代工的甲企業社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之加值率極高,換言之其幾乎無進貨情形,且無申報給付員工薪(工)資,而每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皆以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嗣經該局詳細查證,發現甲企業社與其經營項目相同的A公司為關係企業,二家營利事業設籍地址相同且同一負責人,甲企業社與A公司共用廠房及員工,而原物料係由A公司購入後,除自用外另轉供甲企業社使用。
該局進一步分析,A公司將其原物料及員工轉供甲企業社使用,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甲企業社,致短漏報銷售額1千餘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而甲企業社同額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切勿抱持國稅局「查不到」的心態,投機取巧另行設立一家採書面審核純益率結算申報的商號,來規避稅捐,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另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Q:進項憑證要收好,詳實記帳不能少、歡喜過年沒煩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要保持可以正確計算營業收入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而且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要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如果沒有提示者,稽徵機關可以依照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指出,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項憑證疏於保管,且對交易會計事項又缺乏詳實記錄,以致於國稅局進行調查時,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逕行核定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是經營其他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20,000,000元,非營業收入總額4,000元,依擴大書審規定的純益率6﹪申報全年及課稅所得額1,200,240元。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因平時對於交易事項缺乏詳實記錄及保管憑證,以致無法提示帳證資料供國稅局查核,於是同意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調增所得額1,203,760元
【(20,000,000元×12%+4,000元)-1,200,240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0,940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民國99年剛結束,請加強檢查過去1年的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如果有資料不齊全的情事,應趁早補齊,以免將來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Q:產後護理之家課稅規定
Q:旅宿業、訂房網報營業稅 流程大不同
受惠於海外旅客來台人次增加,我國旅宿業者也攜手境外電商訂房平台,拓展台灣旅遊軟實力。不過,以營業稅型態而言,訂房平台與我國旅宿業者是按照開立發票流程而定,由收取消費者款項單位報繳營業稅。
按開立發票流程可區分為兩大類型,第一為訂房平台收取款項、由平台開發票給消費者,第二為旅宿業者收款、開發票給消費者。國稅局表示,如果是第一種型態,我國住宿業者應該要在收到款項後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平台以報繳營業稅。第二類型則是由我國業者負責全部的營業稅申報流程。
以Agoda平台而言,消費者訂房後是先付款向給平台商,Agoda抽取分潤後再將餘額轉給住宿業者,因此報繳營業稅為平台商職責,但合作的住宿業者還是要針對實際收取價款,開立平台電商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平台商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至於Booking.com則剛好相反,消費者訂房後是付款給住宿業者,平台商再從住宿業者部分視訂房次數收取不同金額,因此報繳營業稅的單位為住宿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我國住宿業者應在下一次申報營業稅的15日內,就收取款項報繳稅額。
國稅局表示,2019年底前跨境電商都不用開立發票,但仍須報繳營業稅。至於合作的台灣住宿業者,國稅局則是針對2017年資料逐步進行專案輔導,若多次未開立發票,將視同一般標準、勒令停業。
(工商時報)
Q: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並依其指示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仍屬外銷貨物,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所謂保稅區營業人,係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其外匯收入常有時間落後之情形,因此,如經報關程序將上開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於發貨當期,即可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時,則須等到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才能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Q:獨資商號購買不動產供營業使用其進項憑證可否准予扣抵
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Q:個人合建分屋相關的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的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地主僅出售土地或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外,原則上係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的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
依財政部84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因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及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除其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甲建設公司合建房屋,非以A君為起造人且甲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則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開立統一發票,完工後土地時價2,000,000元,A君分得5間房屋時價1,500,000元,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故A君應開立2,000,000元的收據給甲建設公司,甲建設公司則應開出銷售額及營業稅合計2,100,000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給A君。另因A君係非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合建房屋時,可以其實際銷售地之地址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發票給買受人並申報營業稅。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Q:購買固定資產溢付之營業稅,可申請退還
為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形成,在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企業購進資本財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全數退還,此種對資本財的實質免稅,可提高企業擴充或置換新設備的誘因,促進企業資本的形成,但有無交易事實主管稽徵機關會進行實質審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日前審理甲公司98年9-10月份大額退稅案件,該公司申報固定資產進項金額600萬元,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30萬元。經查調其進貨廠商中,由 A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計500萬元、稅額25萬元,已全數申報進項扣抵稅額。惟查A公司僅申報銷售額80萬元、稅額4萬元,其餘銷售額420萬元,均未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A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甲公司對於雙方交易無法提示合約書、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在未能提出合理說明與舉證情況下,甲公司乃同意自行剔除進項金額420萬元,補繳營業稅21萬元。
國稅局指出,本案例看似單純,惟更亦顯示主管稽徵機關運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營業稅資料庫糸統進行查核,不僅能夠即時呈現甲公司加值率偏低、留抵稅額鉅大及進項比率明顯異常等情形,便於瞭解案情進行深入追查,並適時提供A公司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稅籍異動等資料。也就是說,由於全國營業人進銷資料均已建檔,國稅局更可透過電腦勾稽查對此類案件。
為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自身權益,購買固定資產應依法取具憑證並保存合約書、支付款項證明等,俾供稽徵機關核對,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進項憑證冒退稅款,以免退稅不成再遭補稅,也才能真正享受到政府的免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 彙總編號:99081502 發布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Q:新聞辭典
營業稅是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收取的一種銷售稅。現行稅法徵收率為5%到10%,實際徵收率授權行政院訂定,目前為5%。
營業稅分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毛額型),台灣對多數企業採取的是加值型營業稅,即稅負由最終消費者負擔。非最終消費者,則可透過進項營業稅額扣抵銷項營業稅額方式,消除層層重複課稅的現象。
但金融業的營業稅就不是加值型,而是毛額型,因為金融業沒有進項可扣抵,稅法上目前規定金融業適用的營業稅率是2%,另3%做為金融重建基金的財源。目前國內只有金融業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為消除產業間的不公平,對於沒有進項可扣抵的知識型產業,應思考可比照金融業,採非加值型,可降低稅率。
Q:3M子公司 登記保稅工廠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2.10 03:15 am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昨(9)日表示,去年我國第二大外商投資者3M集團子公司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正式登記為保稅工廠。關稅局表示,看好兩岸經濟協議(ECFA)生效後的關稅優惠,外資企業將增強來台設廠、登記保稅區意願。
美國上市公司3M集團子公司,去年來台投資42億元,併購名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利芃公司,是台灣去年第二大外商投資案件(第一大為金融業投資),對外商投資台灣具指標性意義。
利芃生產各種黏性膠帶,為全球最大膠帶集團3M主要OEM代工廠,負責代工美、德、日等世界主要膠帶供應商工業用包裝膠帶,膠帶產量全球占有率約25%,並逐年成長中。
台北關稅局表示,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可享有營業稅零稅率優惠,加速貨物通關及節省稅費,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Q:保稅區擴大勞務可享零稅率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2.10 03:15 am
推動保稅區發展,「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上月底上路實施,擴大保稅區範圍,以及放寬保稅區免稅的貨物限制,現行半成品享有零稅率稅外,新納入完成品、勞務,都可享零稅率優惠。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昨(9)日表示,這次修法可降低保稅區業者的營運稅務成本、促進台灣貿易更加便捷。不僅各保稅區的營業人,皆可享有相同租稅待遇,更希望可吸引外資進駐台灣保稅區,設立工廠基地。
修法前,保稅區範圍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與保稅倉庫,例如新竹科學園區、竹南銅鑼基地、台南科學園區等,都是台灣的保稅區。修法後,第6條之一擴大加入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物流中心,只要是上述區域內的企業,皆可適用保稅區租稅優惠。
新法放寬保稅區零稅率的貨物限制。以往須為半成品、原料或設備交易;修法後只要貨物是供應保稅區買受人的營運使用,不論什麼貨物都可以享有零稅率。同時,修法前保稅區中僅有科學園區營業者可享購買勞務零稅率優惠,新法一併放寬,只要是在保稅區中的營業人,向外購買勞務一律零稅率。
保稅區營業人未來銷售貨物給課稅區營業人,但如買受人委託將貨物直接出口、或經存入保稅區加工後外銷國外,也可享有營業稅零稅率優惠,不必等出口後申請退稅。此項優惠僅限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以及物流中心三個保稅區的營業者。
保稅區是一國為促進貿易流通,在國內劃定特別區域,區域內的貿易行為視同境外交易,享有許多進出口營業稅、關稅免稅優惠。許祺昌舉例,國內甲業者位於課稅區中,銷售貨物給位於保稅區的乙買受人,視同出口貨物到境外,可享零稅率優惠;乙買受人若從國外進口貨物,則視同境外對境外的交易,也是零稅率。
Q:稅務問答/設備作價認股 應開發票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01.14 03:26 am
汐止游小姐問:公司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是否應開立發票?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被投資公司。
Q:公司向租賃業者租用乘人小客車供業務人員使用,可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8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之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供業務上或載運員工上下班使用,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所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以扣抵銷項稅額;惟若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因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入性質,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已訂有明文不得扣抵,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汽車所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發布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施政分類(category.theme):452- 國稅
服務分類(category.Service):I41- 新聞發佈
Q: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丙廠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有關銷貨發票之開立方式,業經財政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重為核釋,國內甲營業人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丙供應商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100萬元,轉向國外丙訂貨80萬元,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則甲營業人應按其差額20萬元,開立以國外丙營業人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乙營業人則以其進口文件為進貨憑證,並以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為其進項稅額,憑「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新釋令可避免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造成乙營業人同ㄧ筆交易取具兩筆進項憑證,致重複負擔進項稅額,乙必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之困擾,又若乙為兼營營業人時,亦可避免乙營業人可能無法全額扣抵或退還該筆重複負擔的進項稅額之情形。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型態財政部已重新核釋,另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亦於97年10月20日起廢止,稽徵作業已大幅簡化,並可降低爭訟事件。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Q:外銷品原料稅 放寬沖退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9.19 02:06 am
為減輕外銷業者稅款資金積壓壓力,財政部將放寬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適用對象資格,增納兼營應稅貨物廠商亦可申請具結記帳外,並將刪除現行需整份報單完稅價達100萬元才可採取沖帳退稅的記帳門檻。放寬後的外銷品原料沖退稅作法,預定明(101)年1月1日起實施,擴大外銷業者採取具結記帳沖稅做法,將有助減輕業者籌措原料進口稅捐的資金困擾。
今(100)年單月出口屢創新高,財政部估計,全年外銷沖退稅金額可望破紀錄。依據關稅總局統計,今年上半年廠商申請外銷沖退稅總額達11.1億元,成長近50%。申辦沖退稅外銷品出口總額達517億元,也較去年同期的337億元大增約54%。
財政部已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的外銷廠商,亦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同時,為簡化進口貨物營業稅帳務處理,財政部也同意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記帳的門檻限制,以提高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的意願。
現行進口原料應納營業稅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的外銷廠商,原僅限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申辦,基於讓外銷業者可以經由記帳沖退原料稅捐,免於必須先以現金繳納稅款,日後再坐等退稅的資金積壓問題,財政部已決定不再限制只有專營應稅貨物業者可申請記帳沖退稅,包括兼營應稅貨物及勞務的廠商,明年起也可具備相同的申請資格。
外銷品內含的原料在進口時已繳納的關稅及貨物稅,出口時可由廠申請退稅,退稅方式有兩種,一是進口時直接以現金繳納原料關稅及貨物稅者,海關在接到申請後會以現金退還;另一種是採取記帳做法,不論繳稅或退稅都直接採取帳務處理,廠商不會有繳現的資金壓力。
閱報祕書/外銷品沖退稅
為協助業者拚出口,政府設有外銷品沖原料退稅捐機制。出口商進口原料後,經加工後再出口者,即可申請退還其進口原料時所繳納的關稅及貨物稅捐。
在現行退稅規定下,進口原料必須加工後出口者,才可以申請退稅;如未再加工出口,或直接出售給保稅區者,並無退稅優惠。
外銷品原料申請退稅有兩種形式,包括:加工原料應徵稅捐如屬繳納現金者,外銷後獲准退還現金做法,稱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其原料內含稅捐即准予沖銷,稱之為「沖稅」。具備申請沖退稅資格的廠商包括原料進口商、加工製造商,以及成品出口商。外銷品應退稅款,須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
全文網址: 外銷品原料稅 放寬沖退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597793.shtml#ixzz1YOBVB8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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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受益人死亡時所遺信託利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甲君以其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乙君,並於信託契約成立時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人丙君名下,嗣乙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就本案而言,受益人乙君死亡時所遺之信託利益權利未受領部分具有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按前揭法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惟其所遺係屬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之適用。
Q:夫妻年贈子440萬 各贈220萬才免稅
稅務問答‧聯合理財網 2010/01/25
【經濟日報╱桃園訊】
八德市林女士問:我們夫妻兩人育有一子,如我們贈與兒子440萬元是否不會課到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適用於贈與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案件),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係以每個贈與人個人當年度贈與來計算,年度係採曆年制,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故以林女士的情形,在當年度無其他贈與之前提下,其子可取得440萬元之現金,且林女士夫妻兩人之贈與均未超過免稅額。惟如林女士誤以為夫妻之財產是共同的,而直接由林女士或其夫之銀行帳戶轉帳440萬元予其子,則贈與總額為44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20萬元而需課徵贈與稅22萬元,差異甚大。
Q:99年1月14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可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額
財政部近日核釋,99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99年1月13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發布後,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額,修正為按該公設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該公設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仍得全額抵繳。
舉例來說,甲去世後由繼承人申報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有價值4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向第三購買所得,甲在扣除相關扣免額後的遺產淨額為3,144萬元,遺產稅額為314.4萬元。
甲去世後的繼承發生日如果是在今年1月14日之前,其400萬元公設地均可全額抵稅,形同繼承人申請抵繳後即免再納遺產稅;甲若是在今年1月15日以後去世,按照財政部的新規定,即要改按比例抵繳,可抵繳稅額是25.15萬元(400萬元/5,000萬元X314.4萬元),即314.4萬元中只能抵減25.15萬元遺產稅。
表格一:公設地抵稅原則比較
公設地抵稅原則比較(經濟日報/提供)
案例 |
甲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有價值500萬元的公設地,其餘4,500萬遺產均為建地。公設地中有100萬為繼承所得,400萬是向第三人購買。甲無配偶,遺有一名子女,扣除相關扣免額後,課稅的遺產淨額為3,144萬元,按10%稅率應納遺產稅額為314.4萬元。 |
繼承
發生日 |
未抵繳前應納遺產稅額 |
可抵繳公設地總額 |
抵繳後應納遺產總額 |
99.1.14前 |
314.4 |
500 |
0 |
99.1.15後 |
314.4 |
1.繼承而來的公設地100萬元可全額抵稅。
2. 向第三人購買的400萬元公設地,需比例抵繳 (400萬/500萬元),可抵繳稅額為25.15萬。
3. 合計可抵繳額為125.15萬元。
| 189.2 |
由於同屬修法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間及稽徵機關核稅時間不一定相同,且是類案件申請抵繳及核准之時點亦可能於上開條文修正前或修正後,若因此而分別適用修正前、後不同規定,並不公平;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該次修正前之未結案件,均有同法條修正前、後較有利規定之適用。
依上,為符公平原則並杜爭議,財政部爰參據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新從優之立法意旨,對於上開施行細則99年1月14日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於該細則修正生效後始申請以遺產中之公設地抵繳遺產稅者,仍准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修正前規定辦理,亦即是類案件如符合實物抵繳要件者,仍可以遺產中之公設地全數抵繳遺產稅。
Q:共同贈與降稅 條件要對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2011/03/12
個案實例
黃爸爸與黃媽媽二人分別持有黃爺爺遺留的土地,於1996年與建商合建房屋101戶後,出售價款約六、七千萬元,全數存入黃爸爸名下的銀行及農會帳戶。
黃爸爸於2001~2003年間,陸續提款購買保單與幫兒子償還房屋貸款,遭查獲補繳贈與稅194萬。黃爸爸主張並非一人贈與,而是與黃媽媽個別贈與一半金額,應該降低贈與稅額。
本案訴訟尚未判決前,2009年1月23日公布生效的贈與稅已經降至10%,黃爸爸主張應該適用新稅率。最後,法院宣判黃爸爸訴求全遭駁回,理由為何?
個案解析
1.資金從爸爸帳戶移轉,不能主張與媽媽共同贈與。
財政部賦稅署發現黃家長子突然還清貸款,追查資金來源時,發現黃爸爸有陸續提領現金的事實,經約談黃爸爸說明後,黃爸爸坦承贈與行為,但主張黃爸爸提領現金後,一半贈與黃媽媽,再由夫婦二人贈與黃家長子。此主張將使贈與金額一分為二,將會降低許多贈與稅。
黃爸爸認為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在夫妻間以同居共財為常態,前述這些存款,配偶本來就有一半的權利,黃媽媽也常說這些錢她有一半的權利,至2001年起,因存款利率下降,黃爸爸陸續提取上述與黃媽媽共有的金融機構銀行存款,取回現金並將半數交還給黃媽媽,原為支應家庭生活及理財之用,半數經其同意後,再將未用完之現金存入兒子銀行帳戶或購買基金、保險、償還房屋貸款等;並非全然為黃爸爸一人之贈與。
但是,稽徵機關進一步發現,黃爸爸與黃媽媽於1996年出售房屋後,取得價金約6,000餘萬元,所有價金都存入黃爸爸帳戶。國稅局主張黃媽媽出售房地所得價款既然存入黃爸爸銀行帳戶,已產生動產移轉占有效力,該存款物權為黃爸爸所有,以後為其子購買保險或代償銀行借款,均屬黃爸爸獨立支配管領之行為,與黃媽媽無涉。
2.繳納保費者擔任要保人免贈與稅。
黃爸爸提領現金後,其中200萬元繳交投資型保單保費,黃爸爸為保單的要保人及身故理賠金受益人,黃長子為保單的被保險人及生存滿期金的受益人。因此,黃長子為被保險人,並無繳交保費義務,黃爸爸並未為黃長子承擔債務,本案保單不需課徵贈與稅。
將來兒子領到生存滿期金時,則需申報贈與稅或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基本所得額。
3.2009年1月23日以前贈與稅案件,不能適用10%低稅率。
由於本案贈與行為發生在2003年,仍適用高額贈與稅率,當黃爸爸行政救濟訴訟時,剛好遇上2009年1月23日公布生效的修正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
國稅局主張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並無溯及既往,法院也判決依「實體從舊」的法律適用原則。
貼心叮嚀/低收入卻提早還債 會被查
‧高額不動產買賣紀錄都是查稅重點,買方若是低收入或低資產者就可能是人頭,賣方資金無原因短少則有可能潛藏贈與行為。因此,不動產買賣雙方都有可能引起遭查稅,追蹤資金流向。
‧賣方出售土地後,很可被注意個人資金流向,賣方不能因為經過多年後,以為事過境遷沒人注意,就開始移轉資產逃漏贈與稅。例如本案在出售土地(1996年)後,五年後的贈與行為仍被查獲。
‧當父母親名下資產無故減少時,資產最有可能去向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稽徵機關再確認子女的銀行往來資料,就可能看出逃稅事實。
‧本案黃爸爸以為從銀行帳戶提領現金無法追蹤,且每筆都低於100萬元,故意規避當時洗錢通報100萬元標準,但是他仍被查獲補稅。民眾切勿自行揣摩逃稅技巧,以免得不償失。
‧當子女收入有限,卻突然提早還清貸款,這都是異常現象。本案黃長子貸款餘額418萬3,825元,利息4,237元,黃爸爸代其子清償之銀行借款合計418萬8,062元,即遭查獲補稅。
Q:假借貸真贈與 要課稅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2010/12/11 11:18
個案實例
黃爸爸從台灣個人帳戶匯款30萬美元到兒子在北京的銀行帳戶,又匯款10萬美元到女兒在印尼的銀行帳戶。國稅局發單課徵黃爸爸補稅加罰共465萬元。黃爸爸拿出借款證明,而且借款人也有付利息給黃爸爸,為何國稅局還是不承認借貸契約書?黃爸爸匯款到女兒的印尼帳戶後,錢就轉入黃媽媽帳戶,實質上,這是黃爸爸的夫妻贈與行為,為何要課徵贈與稅?
個案解析
黃爸爸向國稅局說明,匯款30萬美元到兒子的大陸銀行帳戶是借錢給外甥在大陸經商使用,有借貸合約,外甥也有付息的匯款證明。但國稅局發現借貸契約書的內容與資金有許多不合理之處:
1、契約書所載借貸金額是248,310.23美元,並非整數,與經驗法則相違。
2、兒子的北京帳戶有轉款248,310.23美元的紀錄,但黃爸爸無法證明是轉到外甥帳戶;黃爸爸說大陸銀行不提供超過六個月以上的紀錄。
3、國稅局發現契約書立約日期晚於黃兒子帳戶匯出款日期,等於是借貸資金先行匯出,才補訂立借貸契約書,這與一般經驗法則相違。
4、契約書約定每年繳息,結果,外甥卻在國稅局查稅後,才付利息。除了付息日期不對,也沒有依約定給滯納違約金,借貸契約書形同虛設。
5、契約書約定外甥若沒有正常付利息,黃爸爸就要視同全部借款到期終止借貸,但是,黃爸爸並未依約履行。
6、黃爸爸主張外甥某日已在台灣以現金匯款新台幣200萬元提前部分清償,但是,國稅局調查入出境資料,當天外甥並不在台灣。
7、黃爸爸舉證外甥第二年繳息金額,卻仍以借貸全額計算利息,若外甥已先還200萬元,為何利息還是全額計算?
資金關聯說不清楚
除了借貸契約書外,國稅局詢問得知黃爸爸在北京也有帳戶,足以證明黃爸爸不需要借用兒子的北京帳戶。於是,國稅局主張「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黃爸爸匯款到子女帳戶,客觀上已將資金移轉給子女所占有,子女就該資金享有法律上處分權及經濟上支配權,中區國稅局認定黃爸爸贈與,予以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查出黃爸爸結匯10萬美元至女兒的印尼帳戶。不過,其中86,725美元又逐日轉帳到黃媽媽的印尼當地帳戶,黃爸爸提出當地銀行帳戶的操作交易表以資證明,主張資金贈與給太太,不應該課徵贈與稅。
但國稅局認為「衡情由其直接匯入其妻帳戶即可,不須輾轉迂迴為之」;而黃爸爸匯入女兒帳戶的10萬美元與女兒匯給黃媽媽的8萬餘美元,國稅局認定「兩者之資金難謂有何關聯」,黃爸爸匯款10萬美元給女兒,屬於贈與行為,且不能扣除女兒匯給黃媽媽的8萬餘美元。
行政法院判定: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片面移轉予他人,並經他人受領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作其將財產無償移轉他人之認定。該財產所有人自應舉證證明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而為其他原因法律關係,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建立正確稅法觀念
黃爸爸結匯美金30.1萬元到兒子的北京帳戶,後續換成人民幣部位,或許看漲升值行情。但這筆新台幣996萬元的高額贈與稅與罰金確達349萬元,侵蝕本金35%,而人民幣升值會彌補35%的稅負嗎?衡量投資商機,必須兼顧稅法觀念,以免因小失大。
貼心叮嚀/捏造借據 漏洞百出更麻煩
社會流傳以為個人單筆匯款不要超過30萬美元及全年度合計勿超過100萬美元,就不會被查稅,本案就是最好的破除謠言判決書。
若以私人借貸(借據)主張,欲排除贈與課稅事實,大多以敗訴收場。捏造的借據,反而漏洞百出,以謊圓謊,錯上加錯。
借據(契約書)一定要匯款前立約,約定事項完備,若能公證日期,才有說服力。
借款人必須如期依約繳息還本,出借人必須申報綜所稅之私人借貸利息所得,以上環節缺一不可。
Q:差額請求權
生存配偶可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論夫或妻,當配偶之一方死亡,而經試算其所遺財產如高於另一方者,在申辦遺產稅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達到降低稅負之目的。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的範圍,應為婚姻關係存續中買進的財產,亦即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婚前的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未償債務後之淨額。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件,被繼承人A君於100年2月13日死亡,長子B君同年3月4日申報遺產稅併附生存配偶C君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書及計算表,經該局發現C君其中一筆價值400萬元農地,雖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但取得原因為「贈與」,因此可排除於請求權計算之範圍,經重新計算請求權扣除額調增200萬元,相對遺產淨額調減200萬元,也因此減少應納遺產稅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主張該項權利之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履行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給被繼承人之配偶後,儘速將移轉明細表(如遺產分割協議書),連同載明財產交付移轉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事實文件(不動產如已辦妥移轉登記之登記簿謄本、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如銀行存摺匯款記錄)送交國稅局備查。否則除特殊原因報經核准延期外,其逾期未交付部分將會被國稅局追補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Q: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函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育有一位女兒A君,A君即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登記結婚,在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甲君贈與400萬元給A君,乙君另贈與300萬元給A君,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2人100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甲君贈與稅8萬元,即(400-100-220)*10%=8萬元;乙君之贈與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需繳納贈與稅。
Q:讀懂財經新聞及了解經濟趨勢的12個關鍵
Q1:通貨膨脹與升息之間有什麼關連?而1碼指的又是什麼呢?
A1:當央行升息時,會讓更多人將錢存入銀行,減少在外流通的游資,進而降低通貨膨脹。而升息1碼指的便是利率調升0.25%。
Q2:聯準會是什麼機構?為何要求中國在匯率改革上採取行動?而具體行動的內容又該什麼?
A2:美國聯準會的地位相當於台灣的中央銀行。由於中國對美貿易順差屢創新高,聯準會因而要求人民幣升值,以舒緩中美間的貿易逆差。
Q3:寬鬆貨幣政策為什麼能讓景氣復甦?而緊縮財政與債信危機,又有什麼因果關係?
A3:寬鬆貨幣政策代表市場上可用資金變多,資金一變多,自然會帶來更多的投資與消費,促使景氣上揚;而緊縮財政的具體做法,就是減少支出,如希臘由於借款金額已超過該國的償還能力,形成債信危機,因此為解決債信危機,迫使希臘不得不採取緊縮財政策。
Q:相關指標
BDI(波羅地海乾散)(Baltic Dry Index)貨指數,全球經濟情雨計
散裝船運大多運輸鐵礦砂、煤炭、紙漿、穀物及水泥等民生物資及工業原料為主,這些原物料與全球經濟景氣榮枯及商品行情息息相關。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代表全球經濟縮影,反應出全球對礦產糧食、煤炭、水泥等初級商品的需求。因此BDI指數常被視為景氣榮枯的領先指標。相關數據可詳
www.balticexchange.com
BDI指數的相關性法則
1. BDI指數是全球經濟的縮影。全球經濟加溫,初級商品市場需求加溫,BDI指數也相對並上
揚。
2. BDI指數與CRB(商品指數)指數正相關。也就是說如果市場煤炭、鐵礦石、穀物農產品等
、初級商品市場價格上漲BDI指數亦呈上漲趨勢。
3. BDI指數與股市指數正相關而且領先股市,因為BDI指數反應了景氣榮枯,因此BDI走強將
連帶激勵股市走高。
購經理人指數(Purchasing Manager Index , PMI)
PMI跌破代表製造業擴張收縮的分水嶺50,遠低於原先預期,經濟衰退的疑慮攀升,市場預期降息的可能性即升高。
中國製造業採購經理指數體系共包括11個指數:新訂單、生產、就業、供應商配送、存貨、新出口訂單、採購、產成品庫存、購進價格、進口、積壓訂單。製造業採購經理指數(PMI)是一個綜合指數,計算方法全球統一。如製造業PMI指數在50%以上,反映製造業經濟總體擴張;低於50%,則通常反映製造業經濟總體衰退。
CPI(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上升意味通膨加溫,政府可能收緊貨幣;CPI下滑代表通膨受抑制,卻也通貨緊縮的隱憂。得不採取緊縮財政策。
GDP(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
衡量該國所有生產總值的變化,是表示總體經濟成長或衰退的重要指標。
外銷出口成長率
對新興國家而言出口占總體經濟比率高出口衰退可能帶來失業等經濟問題。
工業生產成長率
工業部門的產出變動情形,可從中看出製造業的景氣,和總體經濟關聯性高。
失業率
閒置人力越多,意味更多人收入中斷只能縮衣節食,對總體經濟形成惡性循環。
Q:ECFA後台商投資四大考量
【經濟日報╱杜啟堯、林淑怡】 2010.11.30 02:20 am
2010年6月29日兩岸於重慶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該協議明文指出ECFA的精神是,「兩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ECFA內容主要涵蓋兩岸經濟活動的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根據協議,早期收獲(貿易貨品及服務貿易)於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此協議採多步到位模式,先就涵蓋項目先達成共識,分階段再逐步完成,早期收獲僅可視為「頭期款」。此外,進一步關於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相關協議、爭端解決協議,將於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儘速完成協議。
簽署ECFA絕非讓所有產業都得利,而是各有利弊。具相對優勢的產業包括,電子產品、紡織中上游、機械、汽車零組件以及金融產業,政府在簽署ECFA時,自然會放在早期收穫計畫中優先進行降稅協商,協助廠商擴大競爭優勢;相反的,如毛巾、製鞋、寢具、磁磚、製襪、毛衣等屬於中小型企業、內需型或聚落型產業,較易受到經濟自由化衝擊。
對台商而言,不論已赴大陸投資設廠或者尚未至對岸投資的本土企業,皆會因產業的不同,影響層面亦有差異。台商未來考量方向包括,兩岸因ECFA簽訂後,合作關係必然因為關稅削減與貿易障礙減低而更加密切,且交易時間與運輸成本大幅降低,未來兩岸分工,將更明顯地呈現在垂直整合與水平整合。
故建議台商應重新思考與檢視集團未來在投資布局、營運流程規畫與各地子、分公司應賦予功能與角色定位,是否須重新評估,以符合ECFA簽訂後業務執行所需職能。提供以下四點思考方向僅供參酌:
1、ECFA簽訂後未來兩岸經貿活動會更加頻繁與緊密,台商應就其所屬產業,因應ECFA後所造成的有利或不利影響,審慎評估未來發展方向,重新思考中國大陸之「世界工廠」特性,是否轉向「世界市場」發展,以及台灣製造或品牌如何進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
2、評估研發、製造生產加工/裝配、採購、行銷/銷售市場布局與管理/勞務提供/人員派遣等五大功能,在ECFA簽訂後。所屬集團內的各子分公司,所執行功能是否能因應ECFA所帶來的商機或衝擊。
3、因應ECFA及台灣企業所得稅率下調至17%,企業應思考未來營運模式與投資架構新規畫,重新定位各關係企業所司職能是否洽當,以及是否有重新配置可能性,除了就其職能賦予應有利潤,進而降低兩岸稅負風險外,甚至可藉此增加產業競爭力。
4、跨國合作共同前進大陸:例如台商的技術研發能力不斷被抄襲與模仿,長遠來說有被中國大陸競爭者迎頭趕上的危機,而研發能力一向是日系企業的強項,但是在同文同種的先天優勢與管理工廠而言,台商更能發揮其所長,中日雙方如果能互相結合前進大陸,不僅幫助台商持續取得先進技術來源,並透過共同研發來提升研發能力,對日系企業而言亦能排除經營大陸條件的潛在劣勢,兩者互蒙其利共創雙贏契機。
Q:陸升息 學者:台幣有升值壓力
【中央社╱台北8日電】 2011.02.09 12:17 am
大陸宣布升息1碼。台經院研究6所所長楊家彥認為,亞幣將繼續面臨升值壓力,若韓元升幅比台幣小,將傷害台灣出口產業。台大財金系教授沈中華說,升值壓力仍在,但已減緩。
中國人民銀行宣布調升基準利率1碼 (0.25個百分點)。楊家彥表示,中國貨幣供給已經「膨脹得非常嚴重」,資金氾濫造成物價上漲,使得大陸通貨膨脹面臨「失控邊緣」。
他分析,中國大陸此時如果將利率調升快一點,讓人民幣升值幅度多一點,或許可能控制通膨率繼續上升,因此未來中國為了本身「最頭痛」的通膨問題,升息的頻率及幅度都可能加速。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沈中華分析,之前中國為了房地產價格高漲及通膨壓力,大多以調升存款準備率方式,控制資金流動性,但存準率上升只是讓銀行因借出成本增加而「不借錢」,對企業則無影響,這次中國人行調升利率,將會增加企業借錢成本。
他指出,中國人行行長周小川曾說過,「名目利率不應低於通膨率」,若通膨持續惡化,利率應會逐漸調整至高於通膨率。不過,升息可能再讓熱錢持續湧入,對於普遍面臨升值壓力的亞洲貨幣,恐怕是雪上加霜。
楊家彥指出,人民幣擴大升值,等同於眾多亞幣匯率基準點上調,如果各國都升值,對新台幣影響相對較小;但韓元可能因兩韓危機,升幅不至於太大,如此一來,新台幣升幅若比競爭對手國大,將帶來出口產業傷害。
不過沈中華表示,調升利率確實會吸引熱錢流入,不過由於美國經濟轉佳,新興市場也持續增溫,與過去1個月相比,雖然熱錢壓力仍在,卻已「減緩」,他比較「不擔心」熱錢問題。
沈中華並說,去年亞洲國家為了對抗熱錢,已祭出多項措施,相信熱錢湧入的「高峰期已經過了」。
Q:趨勢大師陶冬預告 一個你不能不知的經濟劇變
今周刊741期 2011/03/02 【撰文:周岐原、吳美慧/研究員:陳兆芬】
經濟趨勢大師陶冬博士提醒,請注意「路易斯拐點」,這是一個你不能不懂的經濟學名詞。
它將是未來十年影響中國經濟最深遠,也是影響世界經濟最重要的變動之一。陶冬從一根油條,窺見全中國正在經歷翻天覆地的無聲轉變。它是一場人口結構上的大變局,是危,也是機!
一根油條,預告了全球與中國經濟將進行一次大調整!
「每次出差到上海,我最喜歡到上海浦東的香格里拉酒店吃早餐。那裡的早餐,有五、六百種之多,即使種類這麼多,每次我去都會吃上一根油條,它讓我重溫兒時的記憶,吃完之後,覺得很滿足。」
「不過,這一次我去,卻讓我很失望,因為一堆油條是炸老的,想要請服務生現炸,他卻不願意。這種服務態度讓我很不愉快,我向餐飲服務部經理反映,答案更令人吃驚。經理說,『實在很抱歉,我們的人事流動率高達七十%,這還是我們大幅加薪七十%後的流動率。』勞工不足、流動率太高,以至於影響到飯店的服務品質。」
連上海知名的五星級飯店,都深受缺工所苦,讓陶冬驚覺中國經濟正劇烈且快速地變化中。應《今周刊》邀訪來台發表「從全球經濟發展看中國經濟的大轉型」演講的瑞士信貸亞洲區董事總經理陶冬,對台下一千多位聽眾說了這樣一個故事,是關於自己出差上海的用餐經驗。聽眾無不好奇:只是一根油條,對觀察中國經濟能有什麼啟示?
這一根油條的故事,陶冬不只是在應《今周刊》邀請發表演講時,賣力地傳達著,在不同國家演講的場合,或是與各國銀行的VIP客戶私密會議中,他也不斷訴說著「油條」的故事。他藉由簡單的油條經驗,傳遞中國工資提高、經濟結構改變,將會如同「蝴蝶效應」一般,影響到全球經濟的訊息。
除了「油條」的故事外,陶冬更高分貝提醒:「請記住『路易斯拐點』這個詞彙,這將是未來十年影響中國經濟最深遠,也是影響世界經濟最重要的變動之一。
路易斯拐點是什麼?這個經濟學上的名詞,又將如何影響中國,甚至是全球經濟?答案,必須先從人民幣匯率說起。
為加工出口業撐開的保護傘,如今正一把一把地快速收起
去年六月十九日,人民幣重新實施浮動匯率,短短幾個月時間,人民幣匯率就從金融海嘯時「釘死」的六.八二兌一美元,一路升值到六.五八。在此同時,中國的三十一個省市,也陸續修法提高最低工資,平均幅度達二三%。貨幣升值、為勞工加薪,過去中國為加工出口業撐開的保護傘,如今正一把一把地快速收起。
「北京的態度變了,」陶冬說,當人民幣被各國逼迫升值,中國想出的解套方式,就是為勞工加薪來紓解升值的壓力。
他解釋,中國若讓人民幣升值,很可能迫使廠商為降低成本,出走到其他國家設廠;相形之下,立法為勞工大幅加薪,也會提高企業的出口成本,等於變相讓匯率升值,「讓工人受惠,把錢留在自己口袋裡。」
在這種政策指導思惟下,北京、江蘇、重慶等六個省市,今年初再立法為勞工加薪。陶冬估計,今年底以前,三十一個行政區可能還會出現另一輪加薪潮。
面對政府引導工資提高,中國的企業倒是樂見其成。中國最大飲料商之一的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后對於不斷持續提高工資的看法是,「企業賺錢讓員工分享有什麼不對」?在去年專訪他時,他就大膽預言,「工資上漲一倍肯定是會來的」。對照他的預期,香格里拉酒店的薪水調幅顯然還不夠。
工資提高,成本不是也會增加?對這個問題,宗慶后一點也不擔心,他說,「工人的薪水提高,購買力增加,自然就會多買娃哈哈的產品,這有什麼不好?」
看來,中國工資上漲,中國企業心裡早有準備,而且心中預期的漲幅,早就定得高高的。
中國勞動市場二○一四年進入「路易斯拐點」
只是,當薪水調高、鄉村城鎮化後,出現了大多數企業當初沒有料到的「勞工轉移」現象。
對來自內地與農村的農民工來說,中國各地大幅調薪的結果是:家鄉的薪資水準和東南沿海地區大幅拉近。
陶冬分析,近年來中國當局對內陸地區的基礎投資明顯提升,加上工作機會增加,在實質獲利相對提高下,農民工紛紛留在家鄉附近地區就業,自然導致區域分配的勞動力重新洗牌,而沿海工人越來越少,也是可想而知的結果。
但在區域勞動力分布重新調整時,陶冬認為,也有一股更大的趨勢正在醞釀中。依照聯合國推測,中國勞動力將在二○一七年進入負成長。儘管目前中國的勞動供給仍然大於需求,稱不上勞工短缺,但陶冬估計,受到人口政策影響,中國的勞工數量將從一四年時開始減少,比聯合國估計更早。而且隨著內需消費爆炸式攀升,將有更多勞工轉向其他產業發展,缺工總數將加大。他估計到了一七年,中國的缺工人數將達到一七六○萬人。
對比總數多達八億的中國勞工,缺工一千多萬人,其實並不高。但陶冬提醒,一七六○萬名勞工相當於美國勞工總數的一一%、日本勞工總數的二五%,或是德國勞工總數的四○%。「若以全球視野來看,這個數字就非常巨大」。陶冬認為,這是中國內需新的動力,也是新的商機。
正由於中國內需擴大,服務業加速發展,以及城鎮化全面鋪展開來,陶冬預估,中國的勞動市場會提前從一四年進入實質性短缺狀況,鄉村多餘的勞動力不足以供給城鎮勞動力的需求,這時,就會出現「路易斯拐點」。當「路易斯拐點」現象出現,會產生怎樣的變化?
陶冬分析,就業市場改變,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意味著中國作為世界加工廠的黃金時代,已經開始褪色,中國以出口為導向的成長模式,差不多走到盡頭。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也認為,雖然路易斯拐點出現的確切時機還無法確定,然而中國勞動力已經不再如前幾年「無限供給」,卻是不爭的事實。當工資節節高升、原本「便宜」的勞動力不再便宜,就預言著中國長久以來享受的「人口紅利」,已經步入尾聲。更重要的是,中國長達七、八年的通縮時期,已經徹底結束。
從「世界工廠」角色,轉型成為「世界市場」,六大改變即將發生
陶冬說,從國際角度上來看,製造業模式可能會面臨一次全面性的調整,而過去十年全球的低通貨膨脹,也會遇到衝擊。
而從投資角度來看,路易斯拐點意味著什麼?根據過往經驗,陶冬大膽估計,六大改變將伴隨而來。
第一、從過往新興國家的經驗,路易斯拐點之後,最低工資無一例外的,會出現一次持續性的飛漲,且低端消費市場迅速擴張,這種情形肯定會在中國出現。
第二、工資上漲將常態化,帶來通貨膨脹結構性上揚。而且這一輪通貨膨脹之後,CPI(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回檔估計有限,因此中度的通貨膨脹會持續存在,估計未來十年,通貨膨脹指數將維持在四%到五%之間,並進而引發全球性通膨。
第三、工資增加,使得住房需求和家居改善的需求增加。陶冬認為,除了對房地產需求提高外,因為蓋房子衍生出來的建材供應商、原料供應商,甚至是家具供應商的受益程度,會比房地產與土地開發商來得大。
第四、工資提高,各工廠為降低成本,生產線的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會明顯提高,設備業會因此受惠。更重要的是,在工廠往內地遷移時,不只是簡單的地理上的轉移,也將伴隨資本投入的增加。
第五、在中國投資的外資,因為工資改變,投資結構也出現變化。對成本敏感的製造商的投資比重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主攻中國內需的海外品牌、服務業,會大量的流入中國。
陶冬舉例,來自海外的福斯和豐田汽車,已經在中國賣出比本土市場更多的汽車,這個現象,代表著龐大消費實力的集結。「這是第一個五億消費大軍造成的結果,下一個五億消費群體,如今正在成型」。
第六、製造產業鏈將重新洗牌。以中國作為生產基地的生產供應鏈,會因為工資成本提高而逐步瓦解,甚至出走。中國不再是製造業龍頭,這些出走的外資,甚至是中資企業,將成為其他工資成本較低的新興國家搶奪的對象...
Q:日圓先生:一定要買人民幣
【經濟日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2011.04.28 02:04 am
「日圓先生」榊原英資昨天說,就長線來看,「一定要投資人民幣」;澳元相對漲到高點,此時應獲利了結。股市方面,他認為全球股市上漲空間有限,「如果我手上有股票,現在就會全部賣掉!」
與金融巨鱷索羅斯、美國前聯準會(Fed)主席葛林斯班並稱,影響世界經濟最深的經濟學家「日圓先生」榊原英資,昨天出席今周刊與兆豐金控舉辦的「二○一一下半年全球金融市場展望論壇」時,做出以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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榊原英資說,美國雖會就人民幣升值對大陸施壓,但施壓不會太嚴重。他說,人民幣升值對大陸經濟反而有好處,尤其大陸目前為通貨膨脹所苦,人民幣適度升值可緩和物價上漲;且大陸經濟成長率每年都有9%,「長久下來,人民幣一定有升值空間。」
他說,未來10到20年內人民幣將上漲二到三倍,「這是一定有的」;近來日本人也「瘋」人民幣,東京的滙豐銀行等均開辦人民幣存款業務,現在很多日本人都擁有人民幣存款帳戶。
榊原英資指出,「如果是放眼長線,一定要投資人民幣」。他說,人民幣雖不會在未來的數周內或數月內就上漲,但從長線來看,「人民幣一定會升值的,未來五到十年內應該投資人民幣」。
他表示,人民幣升值將帶動台幣、泰銖及星元等亞洲貨幣上漲,美元長線則趨貶,「美元走貶可以說是長期的趨勢」。主要是美國經濟雖已復甦,但復甦力道疲弱,未來六個月至一年內復甦就會出現變化,使美元趨於疲弱,「因為美國有資產負債的問題,美元一定會走貶」。
而最近飆翻天、也是日本民眾「最愛」的澳元,榊原英資說,「要我給日本投資人建議,我會建議現在是獲利了結的時候,因為澳元已經漲到最高點了。」
Q:有關提起複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得提出異議,請求合理公平處置,即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保護權益,其內容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 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另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核定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如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除法律規定不得上訴案件外,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Q:設空殼公司避稅難
透過香港設控股公司享受匯出稅率優惠的台商要注意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上周發布601號文,從今天起,若是沒有實際營運的空殼公司,可能就無法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淑怡強調,台商現在應該重新從成本效益來考量,到底「享受5%稅率」跟「增加香港公司的運作成本」,哪一個比較划算,「通常大企業的效益比較大,或是利潤很高的公司才值得增加成本。」
林淑怡認為,601號文要與今年7月24日出台的395號文一併觀察,未來台商若想要透過香港公司享受優惠稅率,一定先符合「具有居民身分」與「實體運作」的條件。「有不少台商為享受5%的好處,在香港設控股公司。」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烈龍坦言,台商若直接將盈餘匯回台灣,須扣繳10%預提所得稅,但要是先透過有與大陸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香港,只要扣繳5%。「偏偏這些香港控股公司的規劃又不嚴謹。」廖烈龍指出,大陸近來陸續出台很多文件來探討適用優惠稅率的問題,最新的601號文,又更加明確。
601號文共列出七種「不利於」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的情況,包括申請人所得在12個月內轉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規模與所得不相當與沒有實質控制權與承擔風險等。林淑怡表示,依601號文看來,未來台商幾乎不可能再透過香港空殼公司享受優惠稅率,且601號文發布後即刻生效,台商須考慮改變營運方式,重新定位香港公司的功能與地位。「未來如果真的要享受,成本一定要投入。」林淑怡建議,包括在香港公司增加人手,有確實的辦公室,實際經營、繳稅,召開董事會等;由於在香港不易從事生產,因此可以考慮增加貿易功能,例如透過香港公司接單,來補強實際營運的證據。
【2009.11.11/經濟日報/A11版/記者:何蕙安報導】
Q:避稅天堂 上市櫃企業藏金1.4兆
上市櫃公司投資海外,錢都投哪去了?金管會昨揭開神秘面紗,媒體沒主動要資料還好,一要之下發現嚇死人,五大熱門避稅天堂(t ax haven)累計吸引我上市櫃企業逾1.4兆元資金,占上市櫃海外投資(不含大陸)比重77%。金管會昨公布九十八年第二季上市櫃公司海外及大陸投資情形,上市櫃累計投資海外1兆8613億元,比九十七年底增加1356億元,其中以半導體、電子零組件的投資金額最大。
集中在維京群島、薩摩亞等地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指出,企業把錢匯往這些地方,主要在規避遺贈稅與所得稅,以前遺贈稅率還沒下修到10%時,最高邊際稅率達50%,對企業主來講,把個人名下持股改成以境外紙上公司名義持有,再讓兒女當這家紙上控股公司的董監事,可輕易達到規避遺贈稅的目的。
另在所得稅部分也有節稅空間,他說,以個人名義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公司配發股利,可能得繳40%的所得稅,但若以境外公司名義持有,只要這家公司經過投審會核准,只須就源扣繳20%所得稅款。 海外所得納入課稅 稽徵不到儘管最低稅負制早上路,但稅務專家指出,財政部目前只和16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以稽徵能力而言,只要境外公司不設在這些地方,國稅局根本稽徵不到。因而儘管明年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上路,企業還是可以「老神在在!」。
這16個地方為:新加坡、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荷蘭。金管會昨公布的5大熱門海外投資地,全都不在榜上,可望繼續長紅。
【2009.09.23 中國時報/B1版/財經焦點 記者:陳怡慈報導】
Q:4P流程自我訓練,個性內向也能建立人脈網
‧經理人月刊 2010/10/19
你是否害怕公開發表演說? 你是否覺得,開會中發表評論是很困難的事?你是否覺得,生意上的應酬往來常常讓你感到精疲力盡?
【整理/黃莎蘋;取材自《幹掉獅群的小綿羊:內向工作人的沉靜競爭力》,三采文化出版】
如果以上皆是的話,你可能就是一位內向型工作者。然而,世界上有許多傑出的領導者,如比爾‧蓋茲(Bill Gates)、股神華倫‧巴菲特(Warren Buffett)、美國前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還有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都是他人眼中內向的人。
根據估計,全世界有將近50%的人都屬於內向者,在高階主管中,這個比例則占了40%。從以上兩段敘述可以明白,擁有內向性格的人,絕對可以成為優秀的領導者,只是要找出自己的成功之道。
美國奇異(GE)、IBM、可口可樂(Coca-Cola) 等知名企業的人力訓練專家珍妮芙‧凱威樂博士(Jennifer B. Kahnweiler),在《內向工作人的沉靜競爭力》(The Introverted Leader:Building on Your Quiet Strength)一書中提出「4P」流程,闡述了一套明確且務實的方法,幫助內向型工作人有效管理自己的性格,發揮潛力。
Preparation:事先詳盡準備, 提升自信
「準備」可以讓你覺得自己掌握大局,信心滿滿,擁有能力掌握任何突發狀況,進而減輕壓力。準備的工作,包含針對人際互動進行策略規畫,例如釐清目標、思考具體的問題和用詞、做筆記、和朋友進行角色扮演等等。另外,也可以觀察那些擁有傑出人際能力的人,將他們的風格納入自己的風格當中。
舉例來說,在簡報之前,編制詳盡的筆記,包括自己會使用的特殊語法,可以幫助你流暢地完成簡報;參與重要的社交活動前,先研究座位表,將關鍵客戶找出來,設定好交談的目標;或是在會議前,事先檢視相關資料,擬好與會者可能提出的問題,並寫下答案,如此即使臨場有突發狀況,你也能夠立即給對方一個穩健的回覆。
Presence:當下投入,讓他人感受你對他的注意
指的是要你展現人在當下、合乎當下的態度。準備是為了讓你能夠放鬆,同時融入當下,但許多內向的人,常常會準備過頭,以致於完全照本宣科,反而失去了準備的效用。已故的佛瑞德‧奧特教授(Fred Otte)的上課祕訣是,事先準備有趣的小故事,並在自己說話變得沉悶的時候,分享給聽眾,讓大家再度充滿活力。
另一個合乎當下的舉止是「將焦點放在此時與你共處的人身上」,你可以運用直視對方眼睛、提出內行的問題,讓對方感受到你對他的注意。如此,在旁人眼中,你會是個正直、可靠、富有同理心的人,能夠與他人建立密切的人際關係。
Push:向前推進,跨出舒適圈、發掘自己的潛力
美國文學家愛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曾經說過:「要去做你最害怕的事。」這句話正是Push的精髓,我們應該要督促自己超越恐懼,強迫自己跨出安全領域,如此一來才能夠不斷前進。
舉例來說,某位資訊長強迫自己在30分鐘內,在參加的酒會中蒐集到20張名片。或者要求自己詳讀座位表,並帶著目的和對方周旋;甚至是和上司交流,都算是踏出安全範圍的冒險行為。
跳出安全領域,不僅會帶給你實質的收穫,例如贏得客戶、名聲、別人對你的了解、不再是隱形人等等。你也會發掘出自己的潛力,知道自己能夠做到些什麼。
Practice:持續練習,校準行為模式
最後一個步驟,是要你善用每個機會,練習新的行為模式。內向的人在職場上練習不屬於本性的行為,就像是右撇子練習用左手一樣,一開始雖然怪異,但經過一段時間就能適應,假以時日便能得心應手。
練習能讓你熟能生巧、融會貫通,並將許多技巧彙整成個人的技能。此外,透過練習,你可以嘗試運用不同的方法和人們聯繫、溝通,也讓你有能力重新校準你的方法和行為。
4P流程可以當成自我訓練工具,幫助你進行規畫,在不同的情境中,你可以有哪些作為。
Q:5個方法,合法省下健保費
‧Money錢 2010/06/25
在二代健保尚未上路前,健保費率於今年4月先行調漲。上班族要怎麼做才能合法節省健保費?5個方法提供給你。
【撰文/施禔盈】
健保財務虧損持續擴大,4 月1 日起健保費率由原先的4.55%,調漲為5.17%,雖然說在政府補助下,有7 成8 的民眾不用多繳健保費,但是,只要你的月薪在4萬101元以上,每個月就要多一些開銷。繳交健保費當然是義務,不過,對於一般上班族來說,也不是只有傻傻繳納一途,只要符合健保相關法令規定,健保費可以省得有理。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簡文成提供上班族合法節省健保保費的方法如下。
方法1:眷屬第4人起免繳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6 條第2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 口者,以3 口計。」舉例來說,小王與太太都是上班族,兩人的薪資差不多,家裡有3個未成年的小孩及已退休的父母親,總共7口。小王的父母親跟著小王加保,小王每個月得繳3個人的健保費;3個小孩跟著太太加保,太太每個月要繳4個人的健保費。如果小王可以妥善規畫眷屬的分配,讓父母親及3個小孩都跟著自己加保,那麼小王連同自己只要繳交4人的健保費,太太則只繳納自己的健保費,如此可省下2個人的費用。
試算
情況1◎小王的父母跟著小王加保,3個子女跟著太太加保小王與太太的投保金額都是4萬2000 元、受雇者須繳交的健保費為635 元,一家7 口的健保費為: 635 元×3( 小王及父母親) +635 元×4(太太與3 個子女)=4445元。
情況2◎父母親及3 個子女都跟著小王加保全家人的健保費為:635 元×4(小王加上3 口,因為超過3 口以3 口計)+ 635 元×1(太太)=3175元。
跟情況1 的保費相較,每月現省1270 元,一年下來可以省下1 萬5240元。
方法2:眷屬依附在薪資較低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 條: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一般上班族皆屬第一類,從相關規定來看,就可以知道每個人繳交健保費的多寡,是依照投保金額而定,至於投保金額則是從每月薪資而來。顯然,薪資愈高,要繳交的健保費用就會愈高,依附的眷屬也不例外,既然如此,如果夫妻倆人的薪資水準差異很大,未成年子女就要選擇掛在投保金額較低的一方。
試算
小陳的投保金額是6萬3800元,本人健保費是990元;陳太太的投保金額是4萬2000元,本人健保費為635元,小陳有個2小孩。
情況1◎2 個小孩跟著小陳納保一家4 口的健保費為:990 元×3+635元=3605元。
情況2◎2 個小孩改跟著媽媽納保健保費變為:635 元×3 + 990元=2895元。
跟情況1 相較, 每月可省下710元,1年下來可以省8520元。
方法3:父母用第六類人口投保
家有長輩,一般的作法都是加掛在自己上班的公司,但如果你的投保金額超過5萬600元,就可以考慮讓父母以「第六類人口」身分向鄉鎮公所投保。這是因為第六類人口現行要繳交的健保費為749 元,而投保金額5 萬600 元者,須繳交的健保費為766 元,兩相比較就可以看出,以「第六類人口」投保會比較省錢。但如果家裡人口眾多,以前述小王為例,因為一家有7口,可以省掉2口的健保費,就直接選擇依附在小王身上比較划算。
試算
情況1◎小王的父母以「第六類人口」投保假設小王和太太的投保金額都是5 萬600 元,一家7 口的健保費為:766 元×5(小王+太太+ 3個子女)+ 749 元×2(小王的父母2人)= 5328 元。
情況2◎父母和3 個子女都掛在小王身上一家7 口健保費為:766 元×5=3830元。
方法4:出國逾6個月須辦停保
前一陣子藝人林志玲長時間沒繳健保費引起軒然大波,她所持的理由是:因工作需要,長期待在海外, 因此向健保局申請停保。其實如果志玲姊姊真的在國外停留超過6個月,辦理停保可是沒有違法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8條: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也就是說,如果預計出國將長達6個月以上,那麼辦理停保後,可以免繳健保費,回國後辦理復保即可,並不需要補繳停保期間的保費。但是如果出國未滿6個月就返國,除了應該註銷停保外,還要補繳保費。簡單的說,以6個月為分界點,出國6 個月又1 天,只要辦理停保, 這段期間就可以免繳健保費。但萬一出國5 個月又29 天,就要補繳健保費了。要注意的是,打算長時間留在國外,記得要辦理停保,不是一廂情願停繳就沒事了。另外,回來後也要記得辦理復保,只要復保,就可以馬上享有健保身分,不須等待。當然,出國停保,在國外因病或意外在國外就醫的費用,回國後不能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
方法5:留職停薪,評估如何加保最省
現在的上班族,常有短期出國充電的想法,除了離職外,留職停薪也是一個方法,一旦辦理留職停薪,就可以評估是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繼續投保划算,還是以眷屬身分投保較省。
舉例來說,小楊的投保金額是5萬600元、須繳交的健保費是766元,他打算留職停薪一段時間,小楊的太太投保金額是4 萬2000元、健保費為635 元,小楊可以選擇以眷屬身分依附在太太身上,這樣就可以省下一些費用。
另外,如果擁有2份工作,可千萬不要在2家任職的公司都參加健保,因為健保費的繳納是以投保金額計算,所以選擇薪資較低的一家公司參加健保即可。
Q:加盟業者應申請行號或公司
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加盟就怕選錯總部,總得慢慢挑、瞪大眼睛仔細比,好好評估評估;萬一失察選錯總部,很可能不僅畢生積蓄泡湯,還搞得負債累累,後悔莫及啊!
創業、加盟、當老闆!開一家賺錢的加盟店,是許多人心中的夢想。但開店之前,要如何辦理營業證照申請,必須先弄清楚。
成立加盟店,加盟主本身一定要去辦理公司登記或是商號設立,否則就是無照營業;至於辦理的手續,則可委託會計師或專業代辦公司辦理,或是找總部固定配合的公司辦理。
辦證照依行業有別
至於是辦理公司或商號登記,則需視所經營的加盟店規模大小而定。如果只是加盟個小店,資本額較低,只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申請個商號即可,大多數的加盟店也都是只辦理商號登記;至於登記為公司者,則是屬於資本額較高,或是總部有特別要求。
辦理商業登記時,受限於現行法規,包括土地分區使用規則、商業登記、建築及消防等各種規定,許多行業若設在非商業區,要完全取得合法證照並不容易,所以就有許多變通方式,例如許多餐飲業就改成申請小吃店,咖啡店有的在執照上特別註明不設座,因為目前咖啡店還被視為八大行業之一,其他像文教業,要取得合法證照也十分困難。
就加盟的角度來看,加盟店與總公司,在法律及財務上都是獨立的個體,只是一般的自願加盟者,在簽訂加盟合約時,都是加盟者以個人身份與總公司簽約,簽約之後,有的總部也未規定加盟店的證照登記方式,完全由加盟者自行處理。
為何必須設立公司?
但像7-ELEVEN等大型連鎖加盟總部,就要求加盟者一定要設立公司,不可以設立商號形式經營,而且加盟店的營業地點將由總部申請設立為統一超商分公司,而加盟主為了要經營這個加盟店,也必須去申請成立一家公司,但公司登記設立的地點卻無法在加盟店營業現址,因為那個地點己經被總部申請設立為分公司,加盟主得另找他址設立公司,加盟簽約時,即由公司對公司簽約。
或許有人會問,加盟主為什麼一定要設立公司,用個人名義簽約加盟不行?一來公司對公司簽約較正式,而且將來雙方還要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結合;二來由於加盟店的人員,都是受僱於加盟主所成立的公司,而非受僱於總公司,因此店內員工要辦勞保、健保,必須有受僱公司做為保險單位,並支付相關費用,此外員工的加班費、職業災害乃至退休金,也要全部由加盟主的公司支付。
何謂毛利保證制度?
至於加盟店的盈虧,一般採行自願加盟的連鎖體系,加盟店都是盈虧自負,總部不做任何獲利保障;但也有部分採行委託加盟及特許加盟的連鎖便利商店,實施毛利保證制度。
所謂毛利保證制度,即是總部對加盟店的獲利保證制度,以毛利為保障基準,而非以淨利為基準,通常是以1年為結算期,總部保障加盟店1年的毛利額會達到一定金額,如果加盟店達不到這個毛利金額,將由總部補足差額。
毛利保證制度,只有在幾個大型連鎖便利商店才實施,而且侷限於委託加盟及特許加盟,其他的加盟體系幾乎沒有這套制度。
像7-ELEVEN的委託加盟,總部對加盟店1年的毛利保證是200萬元,特許加盟是240萬元;也就是說,總部保證加盟主1年可以分得毛利額200萬或240萬元,加盟主如果做不到時,將由總公司補足差額。但這個保證的數字是毛利並非淨利,尚需扣除人員薪資、管銷費用、租金後,才是真正的淨利;在這些費用都扣除之後,大概只剩下保障加盟主的基本薪水而已,不過,終究較沒有任何毛利保證的加盟制度為佳。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毛利保證的缺點就是加盟店的自由度低,總部的控管要求極高,特別是每日的營業收入,次日就必須匯回總部,然後每個月再向總部結帳領款,這種方式有的人會覺得比較沒有當老闆的感覺。
毛利保證制度的實施,可大大降低加盟者的投資風險,但能夠實施這種制度的總部,基本上都是規模比較大,而且總部能夠精準了解加盟店的營收及銷貨金額,像便利商店一律強制打發票,而且建立起POS系統,每家加盟店賣了那些商品、毛利有多少,都一清二楚;或是像自動販賣機的呷水站,每台機器設備上都有投幣孔,營收多少也非常清楚。能夠建立這樣的機制,總部才有能力做毛利保證制度。
只保毛利不保淨利
毛利保證制度的實施,可大大降低加盟者的投資風險,但能夠實施這種制度的總部,基本上都是規模比較大,而且總部能夠精準了解加盟店的營收及銷貨金額,像便利商店一律強制打發票,而且建立起POS系統,每家加盟店賣了那些商品、毛利有多少,都一清二楚;或是像自動販賣機的呷水站,每台機器設備上都有投幣孔,營收多少也非常清楚。能夠建立這樣的機制,總部才有能力做毛利保證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總部對加盟者,有做保證的都是針對「毛利」,而沒有針對「淨利」做保證。原因很簡單,如果是針對淨利做保證,必須扣除一切成本,而成本部分,有許多是屬於變動成本,諸如人員薪資、水電雜支等,成本控管是否得宜,與淨利多寡有密切關聯,加盟者如果不懂控制成本,營業額做得再高,到頭來淨利還是不高,因此做淨利保證,對總部而言,不划算也不合理。
而做毛利保證,由於每項商品的毛利都是固定的,成本屬於固定成本,營業額做得高,毛利相對就高,與變動成本無關,如此總部才能精準掌控。所以,一旦有總部宣稱有淨利保證時,加盟者就得注意了;因為,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可要睜大眼睛看清楚,以免掉入陷阱。
文/桂世平(連鎖加盟業資深顧問)
Q:區段徵收稅賦優惠措施
什麼是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將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埋、開發,一部分土地由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一部分土地由政府供做公共設施用地或讓售給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則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
區段徵收的作業程序如何?
( 1 )選定區段徵收地區範圍。
( 2 )預計抵價地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 3 )邊界分割測量、查估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
( 4 )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 5 )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層報行政院核定。
( 6 )區段徵收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處理異議案件。
( 7 )發放補償費。
( 8 )受理民眾申請領回抵價地及核定是否發給抵價地。
( 9 )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
(10)辦理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作業。
(11)地籍整理。
(12)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並點交土地。
(13)標售剩餘土地。
稅賦優惠措施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選擇領取現金補償費,或是申請領回抵價地,都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是否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的優惠?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買賣移轉時,可以減徵收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是否享有地價稅減免的優惠?
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可以減半徵收地價稅二年。
政府對於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可否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期間有多久?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政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區段徵收應公告多久?在何處公告?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有縣(市)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門首。
Q:夫妻財產制類型
夫妻財產制
項目/財產制 |
法定 |
分別 |
共同制 |
規範的財產種類 |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
按登記的財產清單 |
共有財產(勞力所得)
特有財產(勞力所得以外的財產) |
所有權 |
各自所有 |
各自保有 |
共有財產是共有
特有財產是各自所有 |
管理使用權 |
各自管理使用 |
各自管理使用 |
共有財產是共同管理使用
特有財產是各自管理使用 |
處分權 |
各自處分 |
各自處分 |
共有財產須經另一方同意
特有財產是各自處分 |
債務清償責任 |
各自負責 |
各自負責 |
各自負責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處理(死亡、離婚、變更登記)
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
配。
2. 不用列入分配的財產:夫或妻個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3. 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價額得追加計算。
4. 如未特別去法院登記”夫妻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資料來源:法務部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
Q:看屋眉角多 挑三揀四買好房
‧女人變有錢 2010/10/29 【文/劉育菁】
不管是買中古屋、新屋還是預售屋,一間房子至少都是好幾百萬的花費,在簽約付款前,仔細挑選是必要的!
很多房市專家建議,新手購屋人最好看一百間房子後,再下決定。只是,哪些才是真正的看屋「眉角」?就讓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劉天仁、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室執行長邱太煊,以及永慶房屋研展室協理黃增福三位達人,教妳如何看房子!
買中古屋房子怎麼看?
‧優點:生活機能可見度高、購買成本較低;屋主急於變現,議價空間大。
‧缺點:自備款成數要提高,若屋齡過高,會增加裝修成本。
中古屋因為屋齡比新屋老舊,價格相對便宜,不過,要特別注意老房子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包括結構安全、漏水問題、鄰居素質、管理品質等,這些軟硬體設施對房價能否維持,扮演重要角色。
看屋重點 1 做好房屋身家調查
買中古屋第一件事,一定要了解屋主的售屋動機,這點雖然不一定能從仲介口中得知最真實的答案,但不妨向左右鄰舍打聽一下。運氣好一點,如果是碰到屋主跑路、倒債、離婚、出國移民或分遺產等急售案件,就有機會談到好價錢。
當然最重要的是 ,必須查明是否為凶宅或曾發生火災、命案等,特別是開價低於市價四到六折的中古屋要特別小心,因為這些產品只有少數特殊宗教信仰的人願意接手,流動性極差。
看屋重點 2 避免買到重大瑕疵屋
重大瑕疵屋是指海砂屋、輻射屋或鄰損屋(指工地在建造時造成損害鄰房的事件)等,這些問題可能讓房子處於倒塌危機,必須特別注意。如果是透過房仲公司交易,目前許多大型仲介會提供輻射屋及海砂屋的檢測證明。
若是自行與屋主交易,在幅射屋方面,可上原子能委員會(www.aec.gov.tw)查詢,或是請民間公司提供輻射屋的測試,計費標準按坪數大小。至於海砂屋,很難用肉眼看出,可送工研院材料研究所或民間的土木技師公會檢測,費用約四千至五千元,耗時一到兩周。台北市居民也可上建管處網站(www.dba.taipei.gov.tw→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海砂屋專區),就可以查詢到台北市已經列管的海砂屋名單。
此外,住家附近有大樓正在興建或捷運工程,擔心買到鄰損屋,除了可向附近鄰居打聽外,也可以到各縣市政府的工務局詢問,該大樓是否為列管的對象。
看屋重點 3 漏水擾人 挑選保固服務
老房子最怕漏水問題,而漏水又不易根治,因此,近幾年來始終居房地產買賣糾紛排行前茅。看屋時,最好先觀察外牆與內牆部分有無裂縫與水漬,特別是窗戶四周;其次,衛浴隔間牆及浴缸處是否有滲水痕跡,若是頂樓,則要確認頂樓是否有做防水處理等。
避免買到漏水屋,由於大型房仲公司幾乎都有提供漏水保固服務,在選擇房仲業者時不妨多加考慮。不過,要注意的是,房仲公司的保固服務有除外責任,像是屋齡、屋頂加蓋違建等,保固額度也有上限的規定。
買新成屋 房子怎麼挑?
‧優點: 眼見為憑,不易發生交易糾紛;買入後可馬上入住。
‧缺點: 不可做太多設計變更、屋價較高;無法控管施工過程中的品質。
新成屋的供給端,除了已完成交屋的第一手屋主出售外,另一個則是建商整批銷售,前者購屋重點與中古屋相似,在此鎖定向建商買新成屋的看屋重點說明。
很多女性朋友偏愛買新成屋,原因是屋齡新、對屋況掌握度高,且不需花大錢搞裝潢,只要帶著一個皮箱就能入住,以下是買新成屋的三大注意重點。
看屋重點 1 確認使用執照已核發
這個動作的重要性在於,建案如果沒有取得使用執照,就無法接水、接電,無法裝潢施工,買方更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取得合法權狀,更別說是向銀行申請貸款,搬到新家去住。
過去曾發生建商因財務問題,無法支付營造廠工程款,最後營造廠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建商的土地及建物,造成買方無法過戶的情況。
看屋重點 2 留尾款以保權益
通常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完成最後收尾工作前就會通知買方「交屋」,此時買方須支付當然,也有一些小型建商會要求客戶簽署「不可撤銷付款委託書」,因此,在簽約前一定要先仔細看清楚簽約內容是否合理。
看屋重點 3 確認坪數大小
新成屋公設普遍比較高,因此在拿到建物所有權狀時,第一步要先到現場丈量室內大小,確認坪數是否與權狀登記相符。
若消費者係於建商預售屋時購買,根據最新版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建物與房屋登記總面積若有誤差,不足的部分賣方(也就是建商)應全部找補(把不足的補上);但總面積超過的部分,買方只需找補二%的金額為限。此外,公設的項目也要一一仔細核對。
Q:擴大抽查財簽 老闆馬步得
【工商時報 / 陳懷瑜】 2010/10/13
抽查件數今年起提高至1,500件;未依法進行財務簽證,每位董事恐面臨最高5萬元罰鍰
企業資本額逾3千萬元,卻未依公司法進行財務簽證的老闆們,要特別注意了,經濟部商業司近期將發函要求企業進行財務簽證,若企業未依法提出經會計師財務簽證的資料,最高可對每一位董事處以5 萬元罰鍰。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李燕松12日表示,經濟部商業司長葉雲龍表示,從99年度起,將原來每年抽查件數從900件提高為1,500件,未來只要人力應付得來,會逐年提高抽查比例。
國內資本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總計約在3萬家,扣除上市櫃以及外商企業,仍有1萬家未依規定每年委託會計師進行財務簽證,為提醒國內企業注重財報透明化,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張威珍以及李燕松,特別拜會葉雲龍,希望商業司可以提高抽查比例。
商業司官員表示,近幾年礙於人力問題,只能以抽查方式檢視企業所提出的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表等資料,檢視企業主在經營上是否真的做到法人財務獨立,尤其是應收帳款比例過高、股東往來出現不正常狀況等,都是商業司主要審視重點,如果企業累計虧損已經超過股本1/2者,會要求企業進行財務改善。
李燕松說,98年度商業司只抽查900家企業,商業司會再發函給相關企業,並再補抽查600家企業的財報資料,如果人力不足,會計師 公會至少有30多位會計師隨時可以支援,以會計師的專業,還可藉此查出有否假冒會計師的簽證報告,並提供商業司更多的財報訊息。
李燕松表示,我國仍有不少企業主抱著省錢心態,未依法委託會計師進行財務簽證,甚至許多領取政府補助款的企業,或者獲得政府減稅的優惠的企業,也沒有每年進行會計師簽證,因此呼籲經濟部正視此一問題。
Q:上班卒仔 百年座右銘
【經濟日報╱周怡秀】 2011.01.13 03:35 am
又是新一年度的開始,尤其今年是民國100年,對很多人來說似乎意義更是非凡。一個做事很有計畫的朋友,為民國100年訂了一個年度座右銘,做為改善自己言行舉止的依歸,這個座右銘是:穩重成熟處世。在這個大方向下,當有任何事情發生時,要練習把情緒所帶來的影響降到最低,要求自己以平和、深思熟慮後再適當反應,免得在激動後做出不成熟的舉動,反而適得其反。
心得分享
俗話說:習慣好,運氣就會跟著好。因為生命中有10%是由際遇所組成,而有90%,是由你的反應所決定。我們無法掌握10%的際遇,但是我們卻能掌握餘下的90%。有了大方向的座右銘掛在心中,就會慢慢影響做事的習慣,習慣影響我們怎麼學東西,怎麼看事情,怎麼與人溝通,怎麼處理工作。在百年的一開始,幫自己立下年度座右銘,做為本年度的處事準則,到年終時,再來回顧自己的成績單。(作者服務於外商公司)
Q:員工轉讓庫藏股得設限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02.15 03:22 am
行政院昨(14)日審查完成「公司法」修正草案,仿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員工限制股」精神,明定公司收買庫藏股轉讓給員工,得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以留住優秀人才。
修正草案也明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這次「公司法」修正主要加強保護股東權益,落實公司治理。全案待行政院會通過後,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政院希望立法院下會期(2月起)能通過上路實施。
避免股東會有人刻意鬧場,不斷提出臨時動議,延宕會議進行,增加公司成本,修正草案限制持股1%以上的股東,才可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且提案以一項,及股東會得決議者為限。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仍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者,得命令解散,加強保護智慧財產。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目前公司收回其所發行的特別股,只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對企業財務運用,欠缺彈性;且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修正草案刪除此一限制。
為使公司能靈活運用資本,修正草案明定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但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的財產及抵充的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同意。
另外,修正草案規定,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在股東會開會前二日,撤銷委託通知。股東如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也應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委託通知。
現行規定股東意思表示應在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常造成外資股東的意思表示,無法被納入。修正草案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即可。
Q:買定期壽險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
‧Money錢 2010/09/21 【撰文/施禔盈】
終身壽險真的是不便宜,以30歲男性、保額100萬元、20年期的保單來說,1年保費超過3萬元,重點是一般人不會只買一張終身壽險,肯定要搭配其他如醫療險等商品。
1.適合階段型投保需求者
從保險的初衷談起,買壽險目的是為了什麼?如果現在25歲,是家庭的生活支柱,倘若不幸發生意外,壽險可以幫助家庭度過難關,讓雙親及小孩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20、30 年過後,當家庭重擔卸下,孩子也長大了,此時,最重要的不再是壽險保障,而是退休金規畫。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如果只是為了在人生中,達到為人子女、為人父母的階段性任務,定期壽險即符合相關需求。所以究竟要不要買定期壽險,問問自己:假如因意外死亡或殘廢,會不會使家人財務陷入無法負擔的困境?
2繳費期滿 保障即消失
許多專家喜歡用「買」房子與「租」房子來解釋終身壽險與定期壽險間的差異,「買」房子後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繳完貸款後,房子是自己的;但租房子就不同了,即便租了20年的房子,一旦沒繳房租,就失去房子的使用權。終身壽險如同買屋,繳了20年保費後,保障持續有效(通常到95歲或105歲,期滿若還健在,會給一筆祝壽金,保單即失效);定期壽險像是租房子,如果繳費期滿並未身故或發生全殘,過去所繳交的保費不但不會退回,而且所有的保障都會消失。
3.分為平準、自然兩種費率
定期壽險可分為限期繳費定期壽險與1年期定期壽險。前者繳費期別又區分成6、10、20、30等不同年期,後者則是1年1繳。限期繳費採平準費率,繳費期間內各年度的保費都相同;1年期定期壽險採取自然費率,保戶所繳交的保費逐年增加。如果同樣打算保20 年的定期壽險,採自然費率的1年期定期壽險,所繳交的「總」保費會高過採平準費率的限期繳費定期壽險,因此建議投保限期繳費定期壽險;相對地,只想在短期間內提高壽險保障額度者,就可以選擇1年1繳的定期壽險。
4.看清「保證續保」條款
不論買的是限期繳費定期壽險,還是1年期定期壽險,都要看清楚保單條款內「保證續保」的內容與限制,千萬不要只聽業務員說有保證續保就算數,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在條款內才有依據。特別是1年期定期壽險,很可能發生被保險人在投保屆滿1年時,剛好因為身體不適而不能再續保的情形,所以必須增加「保證續約免體檢條款」,也就是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前,不用再具備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也能續保。
5.增購保額 將視為新約處理
任何一種保險都是年紀愈大保費愈貴,定期壽險當然也不例外。隨著年紀增長,不僅每萬元的年繳保費比較貴,有些保戶想再另買一張定期壽險,也可能會因為體能、健康狀況變差,遭到保險公司拒保。因此,在決定買定期壽險時,最好第一時間就把保額規畫妥當,不要在中途再增加,否則增購的部分,都要按照新契約處理。保單條款通常會有如下敘述: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及本契約經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也就是年紀增長,保費也會跟著增加。
6.注意最高承保年齡
每家保險公司推出的定期壽險產品都有最高承保年齡上的限制, 有60 歲、70 歲、80 歲等,如果年紀比較大的人想買定期壽險,就要尋找限制較為寬鬆的保險公司。此外,保證續保也有最高年齡限制,例如續約的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超過71歲,意思就是,即使有保證續保條款,但在年齡的限制下,年紀太大、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71歲,就無法續保了。也因此,如果一個55歲的保戶,因為老來得子,想要增加保障金額,這位保戶只能選擇15年期的定期壽險。
7.保留轉換終身壽險的權利
定期壽險是一種階段性產品,例如當完成了教養子女的任務,定期壽險通常就可以功成身退,此時,如果經濟狀況不錯,希望身故後再留給子女一筆保險金,就要考慮購買終身壽險了。其實有些定期壽險是可轉換的,具備「可由定期壽險轉為終身壽險」的功能,在合約有效期限內,無須出示可保性證明,就可以將保單轉換成永久保障的合約。要注意的是,保戶在決定轉換後,需補滿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差額,但這筆金額並不小,到時候保戶可以計算是另買一張終身壽險划算,還是轉換划算。
8.當心商品停售而不續保
倘若保證續保的條款如下:本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問題來了,萬一此商品停售,就可能發生不續保的情況。顯然保證續保的條款最好為: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人可保性證明,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本公司不得拒絕。這樣一來,就算你買的定期壽險停售,也還有另外的商品可保。
Q:合建分屋應就分得的房屋報繳契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2011.03.20 05:13 pm
財政部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所有權,地主應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逾期未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將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
Q:奢侈稅/出售不動產可能賺了價差 但賠了稅金
【Date of Release: 2011/05/11 聯合理財網】
奢侈稅內容概述
「非自用不動產」部分-特種銷售稅
注意1/持有期間之計算
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注意2/出售不動產可能賺了價差,但賠了稅金
以一戶買入取得之成本1億元,出售1億1仟萬元的豪宅為例 ,賺取價差高達1仟萬元,但應繳之銷售稅如下:
1. 一年內賣出:
銷售稅=1億1仟萬×15%=1,650萬元
淨賠650萬元=價差1仟萬-銷售稅1,650萬元
2. 二年內賣出:
銷售稅=1億1仟萬×10%=1,100萬元
淨賠100萬元=價差1仟萬-銷售稅1,100萬元
注意3/不動產特種銷售稅─排除條款
排除課徵原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營業使用或出租;
- 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的換屋者,因換屋過程形成「暫時擁有2屋」的狀態,排除課徵特別稅。不過,須在取得新屋後1年內,出售舊屋;
-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注意4/不動產特種銷售稅─罰則
非自用不動產採取自動申報制,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非自用不動產之特種銷售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非自用不動產,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郭宗銘、副總經理 余仁弘